中小企業的勞資雙方是互相依存的利益共同體,在這個判斷的前提下,我們認為,對中小企業實行《勞動合同法》,會造成首先是中小企業和勞動者“雙輸”,進而是國家與社會“多輸”的結果。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誤區
《勞動合同法》主要的問題,是它取代了勞動力市場上勞資雙方自由談判,自由形成合同的機制,要通過政府干預,對所有的企業、所有的用工來個“一刀切”。
我們絕對不是籠統反對勞動立法,只是強調,勞動立法要抓住要點,真正解決好法律應該管的問題,集中力量,把它管好。勞動立法不能在不該管和管不了的問題上,管得太寬和太細,這樣做反而損害了法律的威嚴。
(《〈勞動合同法〉事關中小企業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
新《勞動合同法》中,比如要求勞資雙方一定要簽合同,沒有簽合同的視為簽合同,我覺得這個很好。還有拖欠工資要受什么懲罰,仲裁程序是什么樣的,這些內容是好的。
但它規定了工作時間、無固定期限合同,這些就有點做過頭了,搞得企業都不能解雇員工了,不能自由用工,就進入到德國模式、印度模式了,問題就會多起來。
(《勞動立法應劃清政企責任》,王一江,1月13日《經濟觀察報》)
如果認為多立法、立嚴法,就能提升勞動者的利益,這是一個莫大的誤解和誤導。
如果把《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利益劃等號,把對此法的實際效果進行討論與反對保護勞動者利益劃等號,這是兩個概念上的混亂,這兩個等號都是不成立的。
我們吁請對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是因為我們相信對中小企業實行此法不會提升最底層勞動者的利益,反而會損害勞動者利益。
勞動法專家們過分夸大法律的作用,忽視了經濟規律,忽視了勞動力市場自身運行的規律,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產生的法律,很容易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我們提倡“體面的工作”,大家都希望所有勞動者都有體面的工作,但體面工作的前提是有工作,每年數百萬勞動者連工作都找不到,還有什么體面的工作可談?我們要考慮這個客觀實際問題,實實在在地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問題,才是為勞動者創造福利。
(《〈勞動合同法〉事關中小企業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
與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相比,中國在幅員、人口、文化、地區、行業、企業、經濟發展不平衡等方面,差異性都更加巨大。各類勞動者的情況、各類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這些因素,加上制度轉型導致的復雜性,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有充分的認識,避免處理問題時“一刀切”的做法。
“一刀切”的《勞動合同法》,對很多中小企業和很多勞動者,一定會帶來很多問題。這樣做,對情況尤其復雜和多元化、多樣化的中小企業來說,危害尤其大,勞動者也不一定歡迎。比如,你要給他買保險,有些人歡迎,有些人拒絕,有些人買了還要排隊退保;你提倡穩定的就業關系,有些人歡迎,有些人說無所謂,我過完春節就沒打算再來打工,或者明天就想換地方,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勞動合同法〉事關中小企業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
真正的問題出在哪里?
普遍貧窮,勞動力嚴重供過于求,是勞動者的最大敵人,由此造成的諸多問題,要通過勞動法來解決,其作用是有限的。
在勞動力供給非常充裕、嚴重過剩的國家,勞動者就是處于一個不利的地位,有沒有《勞動合同法》,或再立100個這樣的法,也無法根本改變勞動力嚴重過剩造成的諸多問題。
我個人對勞動合同的態度是,它的內容和形式,比如合同的長度,政府不應該過多干預,但勞資雙方通過自由談判達成的合同,政府應該竭盡全力,努力維護和幫助雙方落實執行。即使在落實執行上有困難,我們的法律、我們的政府,也應該態度明確,不遺余力予以執行。違反了雙方自愿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欠薪,承諾不兌現,就是違反了基本的商業道德標準和法律標準,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誤區
《勞動合同法》主要的問題,是它取代了勞動力市場上勞資雙方自由談判,自由形成合同的機制,要通過政府干預,對所有的企業、所有的用工來個“一刀切”。
我們絕對不是籠統反對勞動立法,只是強調,勞動立法要抓住要點,真正解決好法律應該管的問題,集中力量,把它管好。勞動立法不能在不該管和管不了的問題上,管得太寬和太細,這樣做反而損害了法律的威嚴。
(《〈勞動合同法〉事關中小企業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
新《勞動合同法》中,比如要求勞資雙方一定要簽合同,沒有簽合同的視為簽合同,我覺得這個很好。還有拖欠工資要受什么懲罰,仲裁程序是什么樣的,這些內容是好的。
但它規定了工作時間、無固定期限合同,這些就有點做過頭了,搞得企業都不能解雇員工了,不能自由用工,就進入到德國模式、印度模式了,問題就會多起來。
(《勞動立法應劃清政企責任》,王一江,1月13日《經濟觀察報》)
如果認為多立法、立嚴法,就能提升勞動者的利益,這是一個莫大的誤解和誤導。
如果把《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利益劃等號,把對此法的實際效果進行討論與反對保護勞動者利益劃等號,這是兩個概念上的混亂,這兩個等號都是不成立的。
我們吁請對中小企業免除《勞動合同法》,是因為我們相信對中小企業實行此法不會提升最底層勞動者的利益,反而會損害勞動者利益。
勞動法專家們過分夸大法律的作用,忽視了經濟規律,忽視了勞動力市場自身運行的規律,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產生的法律,很容易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我們提倡“體面的工作”,大家都希望所有勞動者都有體面的工作,但體面工作的前提是有工作,每年數百萬勞動者連工作都找不到,還有什么體面的工作可談?我們要考慮這個客觀實際問題,實實在在地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問題,才是為勞動者創造福利。
(《〈勞動合同法〉事關中小企業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
與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相比,中國在幅員、人口、文化、地區、行業、企業、經濟發展不平衡等方面,差異性都更加巨大。各類勞動者的情況、各類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這些因素,加上制度轉型導致的復雜性,對這些問題,我們應該有充分的認識,避免處理問題時“一刀切”的做法。
“一刀切”的《勞動合同法》,對很多中小企業和很多勞動者,一定會帶來很多問題。這樣做,對情況尤其復雜和多元化、多樣化的中小企業來說,危害尤其大,勞動者也不一定歡迎。比如,你要給他買保險,有些人歡迎,有些人拒絕,有些人買了還要排隊退保;你提倡穩定的就業關系,有些人歡迎,有些人說無所謂,我過完春節就沒打算再來打工,或者明天就想換地方,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勞動合同法〉事關中小企業存活》,王一江,4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
真正的問題出在哪里?
普遍貧窮,勞動力嚴重供過于求,是勞動者的最大敵人,由此造成的諸多問題,要通過勞動法來解決,其作用是有限的。
在勞動力供給非常充裕、嚴重過剩的國家,勞動者就是處于一個不利的地位,有沒有《勞動合同法》,或再立100個這樣的法,也無法根本改變勞動力嚴重過剩造成的諸多問題。
我個人對勞動合同的態度是,它的內容和形式,比如合同的長度,政府不應該過多干預,但勞資雙方通過自由談判達成的合同,政府應該竭盡全力,努力維護和幫助雙方落實執行。即使在落實執行上有困難,我們的法律、我們的政府,也應該態度明確,不遺余力予以執行。違反了雙方自愿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欠薪,承諾不兌現,就是違反了基本的商業道德標準和法律標準,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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