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jīng)網(wǎng)》網(wǎng)友魏正毅
關鍵的問題是立法者、執(zhí)法者要懂得什么是法律,為什么要有、為什么要制訂法律。另外,在制訂法律、實施法律之前,要設身處地到實際生活中進行充分的調(diào)查、論證、模擬,推測或預測到有可能出現(xiàn)、發(fā)生的各種典型案例,充分考慮擬實施法律的可行性、嚴謹性、全面性、公正性。
坐在辦公室里,是不可能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法律的。再有,要正確理解法律的責任(或說是功能)就是保護正義的、保護正確的一方,而當事人的強弱與否,那是倫理層次的問題,與法律是沒有任何關聯(lián)的,不應從法律的角度予以約束、限制。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部門專家、學者強調(diào),制訂該法的目的是為“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如果這種說法是事實,那就讓很多人不明白了。為什么呢?因為,法律的根本是保護“是”、懲處“非”。如果僅從強弱的角度來保護其中的一方,則成為不明“是非”了。此外,既然是《勞動合同法》,表明該法律所針對的對象是《合同法》的一種。既然是《合同法》,就必須保護合同的雙方。如果只保護其中的一方,那還能稱其為法律嗎?正是由于立法的出發(fā)點的錯誤,才造成它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諸多問題,也是該法律處境尷尬的根本原因。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我們每個人都不得不承認勞動力本身也是一種商品,是一種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殊商品”。這樣,企業(yè)用工的行為,就等于是以金錢或物質(zhì)的形式來換取“特殊商品”的勞動,屬于一種買賣行為。既然是買和賣的關系,那買賣雙方的立場應是平等的。買方要求賣方所盡的義務,賣方同樣有權利要求買方承擔對等的義務。僅有一方要他方承擔義務,那是不公正的,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在實際生活中,企業(yè)與勞動者互為一個經(jīng)濟共同體,缺少任何一方,另外一方也是無法生存的。所以,《勞動合同法》必須注意公正地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對不該由法律約定的事情,交給市場去辦理吧。畢竟已經(jīng)實行市場經(jīng)濟近30年了。在市場經(jīng)濟體制中,政府部門的職能、作用等,也要隨著新體制而變化。否則,是不能適應社會的要求的。
關鍵的問題是立法者、執(zhí)法者要懂得什么是法律,為什么要有、為什么要制訂法律。另外,在制訂法律、實施法律之前,要設身處地到實際生活中進行充分的調(diào)查、論證、模擬,推測或預測到有可能出現(xiàn)、發(fā)生的各種典型案例,充分考慮擬實施法律的可行性、嚴謹性、全面性、公正性。
坐在辦公室里,是不可能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法律的。再有,要正確理解法律的責任(或說是功能)就是保護正義的、保護正確的一方,而當事人的強弱與否,那是倫理層次的問題,與法律是沒有任何關聯(lián)的,不應從法律的角度予以約束、限制。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部門專家、學者強調(diào),制訂該法的目的是為“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如果這種說法是事實,那就讓很多人不明白了。為什么呢?因為,法律的根本是保護“是”、懲處“非”。如果僅從強弱的角度來保護其中的一方,則成為不明“是非”了。此外,既然是《勞動合同法》,表明該法律所針對的對象是《合同法》的一種。既然是《合同法》,就必須保護合同的雙方。如果只保護其中的一方,那還能稱其為法律嗎?正是由于立法的出發(fā)點的錯誤,才造成它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諸多問題,也是該法律處境尷尬的根本原因。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我們每個人都不得不承認勞動力本身也是一種商品,是一種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特殊商品”。這樣,企業(yè)用工的行為,就等于是以金錢或物質(zhì)的形式來換取“特殊商品”的勞動,屬于一種買賣行為。既然是買和賣的關系,那買賣雙方的立場應是平等的。買方要求賣方所盡的義務,賣方同樣有權利要求買方承擔對等的義務。僅有一方要他方承擔義務,那是不公正的,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在實際生活中,企業(yè)與勞動者互為一個經(jīng)濟共同體,缺少任何一方,另外一方也是無法生存的。所以,《勞動合同法》必須注意公正地保護合同雙方的利益。對不該由法律約定的事情,交給市場去辦理吧。畢竟已經(jīng)實行市場經(jīng)濟近30年了。在市場經(jīng)濟體制中,政府部門的職能、作用等,也要隨著新體制而變化。否則,是不能適應社會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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