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2008/4/18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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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推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保障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別實施、分類指導、講求實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各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一)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教育廣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
(二)增強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使其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使其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推動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學習掌握有關法律知識,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經營;
(五)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其成為知法、守法的公民。
第六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指導、檢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施情況;
(三)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考試、考核工作;
(四)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經驗;
(五)辦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其它事項。
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編寫法制宣傳教材。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等制度。
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結合執法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普及法律知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根據其工作特點,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采取多種形式,向村民和居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八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內容,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充分發揮文藝團體和傳播媒體的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條 國家機關任命領導職務時,應當對擬任命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執法實績的考試或者考核。
國家機關錄用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負責制。
第十三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檢查本轄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其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的指導與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解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
各單位應當落實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五條 實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試、考核制度,其標準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記功或者授予相應稱號。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法制宣傳教育職責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沒有達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標準的地方、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授予其與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的榮譽稱號;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準機關撤銷其相應的獎勵,對直接責任人由有關主管機關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知識學習考試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推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保障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別實施、分類指導、講求實效。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各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任務與職責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一)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教育廣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
(二)增強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使其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使其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推動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學習掌握有關法律知識,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經營;
(五)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其成為知法、守法的公民。
第六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指導、檢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施情況;
(三)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考試、考核工作;
(四)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經驗;
(五)辦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其它事項。
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編寫法制宣傳教材。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等制度。
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結合執法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普及法律知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根據其工作特點,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采取多種形式,向村民和居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第八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內容,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充分發揮文藝團體和傳播媒體的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條 國家機關任命領導職務時,應當對擬任命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執法實績的考試或者考核。
國家機關錄用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重要內容。
第三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負責制。
第十三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檢查本轄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其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的指導與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解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
各單位應當落實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五條 實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試、考核制度,其標準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記功或者授予相應稱號。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法制宣傳教育職責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沒有達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標準的地方、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授予其與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的榮譽稱號;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準機關撤銷其相應的獎勵,對直接責任人由有關主管機關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知識學習考試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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