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就業形勢異常嚴峻,工作難尋難求已是眼下不爭的事實。在這樣一個供求市場,應聘者更應該要有必要的維權意識。本期,我將重點關注勞動法以及和勞動法有緊密聯系的其他法律法規。
24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休息時間不得少于16小時。
36小時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因需要延長工作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能超過36小時。
15日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的15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的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30日
勞動者希望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以任何事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60日
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首先必須要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無權仲裁。但是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法定的事由,超過此期限法律將不予以保護。
90日
現在法定正常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的15天。流產以四個月為界限,其中不滿4個月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15—30天的產假;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7個月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止從事的活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1年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需要續簽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時間不得少于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簽訂五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16周歲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除外。
150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其標準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其標準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其標準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以上信息由張鴻整理,僅做參考,實際情況請以最新的法律法規為準。)
24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時不間斷的休息。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休息時間不得少于16小時。
36小時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勞動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因需要延長工作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不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能超過36小時。
15日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的15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的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30日
勞動者希望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以任何事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60日
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首先必須要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無權仲裁。但是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法定的事由,超過此期限法律將不予以保護。
90日
現在法定正常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的15天。流產以四個月為界限,其中不滿4個月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15—30天的產假;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
7個月
《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止從事的活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1年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需要續簽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時間不得少于1年;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要求簽訂五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16周歲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除外。
150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其標準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其標準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其標準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以上信息由張鴻整理,僅做參考,實際情況請以最新的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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