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帶薪年假再度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實施近一周年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實際執行得如何呢?采訪中近六成的職工反映,自己沒有享受到帶薪年假待遇,不但如此,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更有人遭遇不帶薪年假的突襲。由于目前的經濟環境、就業壓力等因素,不少上班族感嘆,帶薪休假在披上了法律保護的外衣之后,為什么依然是一個美麗的夢?是什么讓帶薪年假變了味道?(《北京晚報》12月29日)
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很多企業經營效益欠佳,甚至面臨生存危機,企業普遍降低了職工待遇,有的還開始裁員。隨著大規模裁員潮的涌現,職工的飯碗尚且不保,誰還在乎休不休年休假,還有哪家企業愿意支付沒享受帶薪年假職工的三倍工資?這個時候如有哪個職工腦門發熱要求休帶薪年假,或要求支付沒休年假的加班工資,企業可能會隨便找個理由辭掉你。
《北京晚報》記者在調查中就發現一些員工向公司申請帶薪年假,公司的回答是倒也干脆,“如果想休假就直接辭職吧!”還有的員工假是休了,卻沒有帶工資。在休假和保飯碗之間,許多職工還是選擇了飯碗,美好的帶薪年假待遇對于他們依然是一紙空文。
不可否認,金融危機是造成廣大職工帶薪年假制度落空的一個重要原因。但如果我們把職工普遍沒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全部歸咎于金融危機的客觀因素,既不合乎客觀事實,也難以讓廣大職工信服。
金融危機固然打消了企業給職工帶薪休年假的積極性,也降低了職工維護自身權益的要求,但這是表面現象。職工帶薪年假沒有落實的根本原因,在于企業主觀上不想讓職工休帶薪年假。因為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從效益最大化出發,想方設法降低生產成本,增加企業效益。在企業效益面前,大多數企業是不會主動給職工休帶薪年假的,也不會給員工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資。
在2008年,大部分企業就沒有主動讓員工休帶薪年假。全球金融危機是2008年下半年才發生,上半年許多企業生產經營都很正常,也沒有多少企業倒閉,又有幾家企業讓員工休了帶薪年假呢?
國家制度的帶薪年假制度,雖然很美好,但對于廣大職工來說,依然是一個美麗的夢。原因在于,帶薪年假制度雖然看起來很美,但操作性不強,主動權完全在企業手中,而不在員工手里。
我們知道,企業和職工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很大程度上是以職工個人意志服從企業意志的。職工必須遵守企業章程,如有職工違反了這些章程,企業可以根據章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對于企業職工來說意味著暫時失業,職工害怕失去工作,一般是不敢向企業提出帶薪年假這種“過分”要求的。這就是國家雖然通過法律賦予了員工帶薪年假的美好待遇,但許多職工卻享受不到的原因。
如果我們將帶薪年假的主動權交給職工,可能就完全不同的另一種情況了。為保證職工帶薪年假的合法權益,落實好沒享受帶薪年假的三倍工資,我們有必要實施帶薪年假追溯制度,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待遇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即如果企業從帶薪年假制度實施之日起,不主動給職工休帶薪年假,職工在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離開企業時,企業除了要支付必要的勞動補償金外,還必須按年假時間支付三倍工資及其利息,由勞動部門嚴格監督執行。也許只有這樣,企業才會主動讓員工休帶薪年假,職工帶薪休年假才能美夢成真!
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很多企業經營效益欠佳,甚至面臨生存危機,企業普遍降低了職工待遇,有的還開始裁員。隨著大規模裁員潮的涌現,職工的飯碗尚且不保,誰還在乎休不休年休假,還有哪家企業愿意支付沒享受帶薪年假職工的三倍工資?這個時候如有哪個職工腦門發熱要求休帶薪年假,或要求支付沒休年假的加班工資,企業可能會隨便找個理由辭掉你。
《北京晚報》記者在調查中就發現一些員工向公司申請帶薪年假,公司的回答是倒也干脆,“如果想休假就直接辭職吧!”還有的員工假是休了,卻沒有帶工資。在休假和保飯碗之間,許多職工還是選擇了飯碗,美好的帶薪年假待遇對于他們依然是一紙空文。
不可否認,金融危機是造成廣大職工帶薪年假制度落空的一個重要原因。但如果我們把職工普遍沒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全部歸咎于金融危機的客觀因素,既不合乎客觀事實,也難以讓廣大職工信服。
金融危機固然打消了企業給職工帶薪休年假的積極性,也降低了職工維護自身權益的要求,但這是表面現象。職工帶薪年假沒有落實的根本原因,在于企業主觀上不想讓職工休帶薪年假。因為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從效益最大化出發,想方設法降低生產成本,增加企業效益。在企業效益面前,大多數企業是不會主動給職工休帶薪年假的,也不會給員工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資。
在2008年,大部分企業就沒有主動讓員工休帶薪年假。全球金融危機是2008年下半年才發生,上半年許多企業生產經營都很正常,也沒有多少企業倒閉,又有幾家企業讓員工休了帶薪年假呢?
國家制度的帶薪年假制度,雖然很美好,但對于廣大職工來說,依然是一個美麗的夢。原因在于,帶薪年假制度雖然看起來很美,但操作性不強,主動權完全在企業手中,而不在員工手里。
我們知道,企業和職工之間建立的勞動關系,很大程度上是以職工個人意志服從企業意志的。職工必須遵守企業章程,如有職工違反了這些章程,企業可以根據章程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對于企業職工來說意味著暫時失業,職工害怕失去工作,一般是不敢向企業提出帶薪年假這種“過分”要求的。這就是國家雖然通過法律賦予了員工帶薪年假的美好待遇,但許多職工卻享受不到的原因。
如果我們將帶薪年假的主動權交給職工,可能就完全不同的另一種情況了。為保證職工帶薪年假的合法權益,落實好沒享受帶薪年假的三倍工資,我們有必要實施帶薪年假追溯制度,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待遇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據:即如果企業從帶薪年假制度實施之日起,不主動給職工休帶薪年假,職工在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離開企業時,企業除了要支付必要的勞動補償金外,還必須按年假時間支付三倍工資及其利息,由勞動部門嚴格監督執行。也許只有這樣,企業才會主動讓員工休帶薪年假,職工帶薪休年假才能美夢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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