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增強維權意識2008年勞動官司總量翻番案件類型現兩增一減特點法官預測———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全市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比前一年幾乎翻了一番,其中2008年1至11月比2007年同期上升91。
朝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俞里江告訴記者,從這些案件可以看出勞動者依據新法維權的意識明顯增強。
俞里江法官預測,2009年受經濟危機影響,勞動官司還將增加,所以要注意提前留證,避免進入誤區導致敗訴。
老百姓打勞動官司時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俞里江法官和海淀法院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湯蘇麗法官,對2008年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進行了詳細解讀。
特點一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索賠案增多
案例回放
小方從2007年12月10日起到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2008年3月27日,小方提出仲裁,要求單位支付2008年2月1日至3月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752元。小方的要求獲得了支持。
現象及原因
因為單位不與職工簽勞動合同,職工向單位索要雙倍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增多。
這緣于《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要給職工雙倍工資。
此前,《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未就違反此款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進一步約定,因此,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比較普遍。
法官提示
主張雙倍工資注意計算時間
勞動者在主張雙倍工資時,一定要從2008年2月1日即《勞動合同法》生效后一個月后主張,而不得將雙倍工資的起始時間任意提前。
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是平等的。
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證據證明是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合同,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特點二
解除勞動合同索賠償金增多
案例回放
趙小平于2007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因為單位不給趙小平繳納社會保險,他一年后提出辭職。
隨后,趙小平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2008年5月,仲裁委裁定趙小平獲勝。
現象及原因
勞動者在被解除勞動關系后勇于向單位提出經濟補償的案件增多,緣于《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老百姓心里有了底兒。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前,《勞動法》未就經濟補償的標準作出規定,因此很多勞動者不知提出多少經濟補償金才合適。
而《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以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使勞動者在被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能夠勇敢地依法提出補償。
法官提示
欲索經濟補償先按新法自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了七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以及勞動合同發生情勢變更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改制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全市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比前一年幾乎翻了一番,其中2008年1至11月比2007年同期上升91。
朝陽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俞里江告訴記者,從這些案件可以看出勞動者依據新法維權的意識明顯增強。
俞里江法官預測,2009年受經濟危機影響,勞動官司還將增加,所以要注意提前留證,避免進入誤區導致敗訴。
老百姓打勞動官司時該注意哪些問題呢?俞里江法官和海淀法院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湯蘇麗法官,對2008年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進行了詳細解讀。
特點一
未簽勞動合同雙倍索賠案增多
案例回放
小方從2007年12月10日起到某公司從事管理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
2008年3月27日,小方提出仲裁,要求單位支付2008年2月1日至3月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5752元。小方的要求獲得了支持。
現象及原因
因為單位不與職工簽勞動合同,職工向單位索要雙倍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增多。
這緣于《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要給職工雙倍工資。
此前,《勞動法》雖然規定了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未就違反此款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進一步約定,因此,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比較普遍。
法官提示
主張雙倍工資注意計算時間
勞動者在主張雙倍工資時,一定要從2008年2月1日即《勞動合同法》生效后一個月后主張,而不得將雙倍工資的起始時間任意提前。
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是平等的。
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證據證明是勞動者不愿意簽訂合同,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特點二
解除勞動合同索賠償金增多
案例回放
趙小平于2007年3月到某科技公司工作,因為單位不給趙小平繳納社會保險,他一年后提出辭職。
隨后,趙小平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2008年5月,仲裁委裁定趙小平獲勝。
現象及原因
勞動者在被解除勞動關系后勇于向單位提出經濟補償的案件增多,緣于《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老百姓心里有了底兒。
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前,《勞動法》未就經濟補償的標準作出規定,因此很多勞動者不知提出多少經濟補償金才合適。
而《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以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使勞動者在被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能夠勇敢地依法提出補償。
法官提示
欲索經濟補償先按新法自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明確規定了七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以及勞動合同發生情勢變更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改制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以及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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