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受聘副總狀告用人單位,居然還為自己爭得了一套住房。這在滬上法院審理勞動合同案件中實屬罕見。
年近花甲的王女士,原先在本市一家進出口公司工作。1999年3月,上海另一家進出口公司把她挖來擔任副總經理要職。該公司還以單位名義,購買了華山路上一套住房。同年11月,公司把這套房屋分配給她居住使用,王女士有了承租權。
2000年1月,公司與王女士簽訂“創利分配”協議書,確認價值84萬余元的該房屋產權歸公司所有,只要王女士3年內按公司要求完成200萬元利潤,房屋產權就屬于王女士。但到了2001年5月底,公司作了人事調整,免去了王女士副總職務。
2003年12月末,王女士以勞動合同糾紛把該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把房屋產權判歸自己,差額部分由自己給公司作經濟補償。她稱在進該公司前,公司與自己達成“二八分成”口頭協議,即公司承諾把她創造利潤80%分配給她。
庭審中法院委托司法會計審計,王女士在公司任職而付出的勞動,物化為公司利潤達60萬余元。根據“二八分成”約定,購房款中應包含分配給王女士的創利分成48.1萬余元。公司提前解除王女士職務終止合同期限,那么原先約定3年內需創利200萬元,“擱淺”責任在公司,王女士可以不承擔。
法院一審判決:華山路某號房屋產權歸王女士所有,王女士補償該公司人民幣93303.65元。
年近花甲的王女士,原先在本市一家進出口公司工作。1999年3月,上海另一家進出口公司把她挖來擔任副總經理要職。該公司還以單位名義,購買了華山路上一套住房。同年11月,公司把這套房屋分配給她居住使用,王女士有了承租權。
2000年1月,公司與王女士簽訂“創利分配”協議書,確認價值84萬余元的該房屋產權歸公司所有,只要王女士3年內按公司要求完成200萬元利潤,房屋產權就屬于王女士。但到了2001年5月底,公司作了人事調整,免去了王女士副總職務。
2003年12月末,王女士以勞動合同糾紛把該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把房屋產權判歸自己,差額部分由自己給公司作經濟補償。她稱在進該公司前,公司與自己達成“二八分成”口頭協議,即公司承諾把她創造利潤80%分配給她。
庭審中法院委托司法會計審計,王女士在公司任職而付出的勞動,物化為公司利潤達60萬余元。根據“二八分成”約定,購房款中應包含分配給王女士的創利分成48.1萬余元。公司提前解除王女士職務終止合同期限,那么原先約定3年內需創利200萬元,“擱淺”責任在公司,王女士可以不承擔。
法院一審判決:華山路某號房屋產權歸王女士所有,王女士補償該公司人民幣93303.65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