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中有一些不合理條款,比如當員工違反合同被甲方辭退或開除,員工在辦理解除合同的同時,還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壹萬元。請問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如何避免類似于此類的不合理條款?
答復:開除、除名這些詞語是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內容,當年全國幾乎都是國營、集體企業,因此,將如何對職工獎勵和懲罰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次是需要的?墒侨缃袷袌鼋洕呀浬钊肴诵,各個企業都有自己制訂獎勵與懲罰的權利,尤其是在我國東部,非公經濟發達,雖然大家都還知道或沿用開除、除名,可它們的實際意義已經不是過去那樣。
如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雖然還沒有廢止,但是最多只能在國有企業中適用。我們一般說到的開除、除名,其實已經轉換到勞動法上的另外一個概念:違紀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指出:“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所以,你的公司將員工違反合同籠統地定為被甲方辭退或開除,根本不符合現代勞動法的意思,它缺乏相關的依據和程序,使得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最終吃虧的其實是用人單位。
至于違約金,很多地方都有限制性規定。如上海,只有在存在服務期或保護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才可以設立違約金。
我國的勞動法對于勞動者有傾斜性保護,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大多數的不合理條款都能被判為違法而不存在法律效力,即使簽訂了也不必擔心。至于一些小的合法陷阱,確實非常巧妙,普通求職者要避開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了。
答復:開除、除名這些詞語是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內容,當年全國幾乎都是國營、集體企業,因此,將如何對職工獎勵和懲罰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次是需要的?墒侨缃袷袌鼋洕呀浬钊肴诵,各個企業都有自己制訂獎勵與懲罰的權利,尤其是在我國東部,非公經濟發達,雖然大家都還知道或沿用開除、除名,可它們的實際意義已經不是過去那樣。
如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雖然還沒有廢止,但是最多只能在國有企業中適用。我們一般說到的開除、除名,其實已經轉換到勞動法上的另外一個概念:違紀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指出:“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所以,你的公司將員工違反合同籠統地定為被甲方辭退或開除,根本不符合現代勞動法的意思,它缺乏相關的依據和程序,使得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最終吃虧的其實是用人單位。
至于違約金,很多地方都有限制性規定。如上海,只有在存在服務期或保護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才可以設立違約金。
我國的勞動法對于勞動者有傾斜性保護,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大多數的不合理條款都能被判為違法而不存在法律效力,即使簽訂了也不必擔心。至于一些小的合法陷阱,確實非常巧妙,普通求職者要避開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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