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企業副總,在勞動合同未到期前,擅自離開企業,給企業造成百萬元經濟損失。日前,煙臺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認定:被訴人謝某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0年6月,謝某與開發區某化工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謝某擔任副總經理并全面負責生產技術工作。2002年12月29日,謝某的勞動合同剛履行過半時間,便“悄然出走”,到了外地某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高就”。此后,開發區這家化工企業多次派人勸謝某“回心轉意”,但謝某不理不睬。該化工企業表示,謝某離開企業時,帶走許多技術資料,致使新進設備到位后無法安裝,此外,他與某公司簽訂的價值48萬元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也因此“作廢”。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鑒定,謝某給企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065831.99元。對此鑒定報告,謝某未有異議。
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指出,《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后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謝某行為已構成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做出上述判決。
2000年6月,謝某與開發區某化工企業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謝某擔任副總經理并全面負責生產技術工作。2002年12月29日,謝某的勞動合同剛履行過半時間,便“悄然出走”,到了外地某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高就”。此后,開發區這家化工企業多次派人勸謝某“回心轉意”,但謝某不理不睬。該化工企業表示,謝某離開企業時,帶走許多技術資料,致使新進設備到位后無法安裝,此外,他與某公司簽訂的價值48萬元的工業品買賣合同也因此“作廢”。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鑒定,謝某給企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065831.99元。對此鑒定報告,謝某未有異議。
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指出,《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后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謝某行為已構成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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