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增加“重癥醫學科”診療科目的通知
衛生部衛生部關于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中增加“重癥醫學科”診療科目的通知
衛醫政發〔200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隨著我國臨床醫學的發展和患者對醫療服務需求的增加,根據中華醫學會和有關專家建議,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研究決定:
一、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衛醫發〔1994〕第27號文附件1)中增加一級診療科目“重癥醫學科”,代碼:“28”。
重癥醫學科的主要業務范圍為:急危重癥患者的搶救和延續性生命支持;發生多器官功能障礙患者的治療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臟器功能障礙綜合征。
二、開展“重癥醫學科”診療科目診療服務的醫院應當有具備內科、外科、麻醉科等專業知識之一和臨床重癥醫學診療工作經歷及技能的執業醫師。
三、目前,只限于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展“重癥醫學科”診療科目診療服務。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可以申請增加“重癥醫學科”診療科目。
四、擬增加“重癥醫學科”診療科目的醫院應當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重癥醫學科”診療科目。
五、“重癥醫學科”診療科目應當以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編寫的《臨床技術操作規范(重癥醫學分冊)》和《臨床診療指南(重癥醫學分冊)》等為指導開展診療服務。
六、從事“重癥醫學科”診療服務的醫師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核定醫師執業范圍;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師申請和醫院證明材料,對符合第二條規定醫師的執業范圍核定為“重癥醫學科”。
七、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原已設置的綜合重癥加強治療科(病房、室)(ICU)應重新申請“重癥醫學科”診療科目登記,并更改原科室名稱為重癥醫學科。目前設置在專科醫院和綜合醫院相關科室內的與本科重癥患者治療有關的病房,如內或外科重癥加強治療科(內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癥監護病房(CCU)、兒科重癥監護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稱統一為XX科重癥監護病房(室),繼續在相關專業范圍內開展診療活動,其醫師執業范圍不變。
八、設置“重癥醫學科”的醫院要按照我部有關規定嚴格科室管理,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重癥醫學專業人才培養和重癥醫學學科建設,促進其健康發展。
九、未經批準“重癥醫學科”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不得設置重癥醫學科;相關科室可以設置監護室、搶救室等開展對本科重癥患者的救治。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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