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2008/4/7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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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8月28日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應當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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