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防科工委等部門關于解決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離休退休人員安置和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2008/3/28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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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國防科工委、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商業部、財政部《關于解決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離休退休人員安置和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問題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對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職工,給予適當照顧和妥善安置,對穩定三線職工隊伍,鞏固和加強三線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希望國防科技工業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要通力合作,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地解決好這個問題。附:
關于解決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離休退休人員安置和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問題的報告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國防科工委組織核、航空、兵器、航天、電子工業部,船舶工業總公司,并會同全國總工會、國防工會等部門,對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企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安置和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國防科技工業在三線艱苦地區的科技人員、干部和工人,有相當一部分是六十年代初期,響應黨的號召,從一、二線和大中城市到三線地區去的。二十多年來,他們長期工作在深山峽谷、荒原戈壁,艱苦創業,為改善我國的戰略布局,加速國防科技工業的發展,作出了貢獻,F在,一部分同志因年老體弱,或積勞成疾,逐漸到了離休、退休年齡,希望組織上給予妥善安置。有一部分同志由于夫妻兩地分居,特別是家屬“農轉非”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加重了職工的負擔,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穩定。因此,對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的職工,給予適當照顧,并制定解決離休、退休人員安置和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辦法,是當前鞏固三線建設,穩定三線隊伍,激勵更多的中青年同志去三線艱苦地區工作,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經與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研究,提出以下解決辦法:
一、關于離休、退休人員的安置問題
(一)三線艱苦地區的離休、退休人員,原則上應就地安置。對就地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實行以下辦法:
(1)凡在三線艱苦地區三類區(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峽谷地區)工作累計滿二十年的職工,退休金標準提高10%;在一類區(無城鎮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區)、二類區(遠離城鎮和交通干線的窮困地區)工作累計滿二十年的職工,退休金標準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原標準工資。
(2)享有艱苦地區事業津貼的職工,事業津貼費可同地區生活補貼費一樣,對離休的,包括在原工資內發給;對退休的,作為計算退休費的基數。
(3)當地政府和所在單位,要幫助他們解決就地安置中的實際困難,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給予妥善解決。
(二)對從一、二線和大中城市到三線艱苦地區工作的職工,按實際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安置辦法:
(1)在二、三類區工作的離休、退休干部,和在這類地區工作滿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區交通、醫療等條件比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
(2)在三類區工作的離休、退休人員,就地就近安置確有困難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條件的單位,對離休老干部和技術六級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員,可在比較適宜的城市,修建居住點,予以安置。
(4)凡作易地安置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應憑縣級以上組織、人事或民政部門同意安置的證明,準予落戶。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關規定從嚴控制。
二、關于解決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問題
(一)凡從一、二線和大中城市到三線艱苦地區工作的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職工,本人享受探親假,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家屬(指配偶,十五周歲以下和十五周歲以上但不超過十八周歲在中學讀書的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可到職工所在地區轉為城鎮戶口。
(1)根據一九八○年公安部、糧食部、國家人事局《關于解決部分專業技術干部的農村家屬遷往城鎮由國家供應糧食問題的規定》的精神,年滿三十五周歲以上的工程師,以及相當這一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干部;
(2)年滿四十周歲、工齡滿二十年,在三線艱苦地區工作滿八年以上的其他干部和工人;
(3)經部(包括部級總公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領導部門批準的在科研、生產和專業工作上有特殊貢獻或授予榮譽稱號者。
(二)入戶審批權限和手續。凡符合“農轉非”條件者,由職工所在單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辦,由國防科工辦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審批后,持批準的證明,向遷入地區公安和糧食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供應手續。此項“農轉非”指標,不占公安機關正常審批的控制比例。
經國家批準多銷的糧食,可以相應增加商業部門糧食企業的虧損指標和補貼。
(三)凡符合“農轉非”條件而不辦理“農轉非”的,職工本人除按規定每年享受一次探親(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職工所在單位探親一次,往返路費由職工所在單位報銷。
(四)對環境特別艱苦、條件很差、無法解決職工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單位,只要工作可以離得開,又有單位接收的,經過批準,可以分期分批地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職工,調到其配偶所在地區安排工作。
(五)凡不屬于上述解決范圍的其他干部和工人,解決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問題,應按照所在地區有關規定辦理。
為了集中而又分期分批解決家屬“農轉非”的問題,建議在報告批準后,請核、航空、兵器、航天、電子工業部和船舶工業總公司作出計劃,先將今后三年內解決“農轉非”的準確數字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審批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下達專項指標。
三、上述規定,從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執行;所需費用,從各企事業單位或各部門的有關經費和利潤留成中解決。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執行。
對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職工,給予適當照顧和妥善安置,對穩定三線職工隊伍,鞏固和加強三線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希望國防科技工業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要通力合作,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地解決好這個問題。附:
關于解決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離休退休人員安置和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問題的報告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國防科工委組織核、航空、兵器、航天、電子工業部,船舶工業總公司,并會同全國總工會、國防工會等部門,對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企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安置和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國防科技工業在三線艱苦地區的科技人員、干部和工人,有相當一部分是六十年代初期,響應黨的號召,從一、二線和大中城市到三線地區去的。二十多年來,他們長期工作在深山峽谷、荒原戈壁,艱苦創業,為改善我國的戰略布局,加速國防科技工業的發展,作出了貢獻,F在,一部分同志因年老體弱,或積勞成疾,逐漸到了離休、退休年齡,希望組織上給予妥善安置。有一部分同志由于夫妻兩地分居,特別是家屬“農轉非”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加重了職工的負擔,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穩定。因此,對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的職工,給予適當照顧,并制定解決離休、退休人員安置和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辦法,是當前鞏固三線建設,穩定三線隊伍,激勵更多的中青年同志去三線艱苦地區工作,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經與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研究,提出以下解決辦法:
一、關于離休、退休人員的安置問題
(一)三線艱苦地區的離休、退休人員,原則上應就地安置。對就地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實行以下辦法:
(1)凡在三線艱苦地區三類區(高寒、高原、沙漠戈壁、深山峽谷地區)工作累計滿二十年的職工,退休金標準提高10%;在一類區(無城鎮依托、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區)、二類區(遠離城鎮和交通干線的窮困地區)工作累計滿二十年的職工,退休金標準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金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原標準工資。
(2)享有艱苦地區事業津貼的職工,事業津貼費可同地區生活補貼費一樣,對離休的,包括在原工資內發給;對退休的,作為計算退休費的基數。
(3)當地政府和所在單位,要幫助他們解決就地安置中的實際困難,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并在住房、看病等方面給予妥善解決。
(二)對從一、二線和大中城市到三線艱苦地區工作的職工,按實際情況,分別采取以下安置辦法:
(1)在二、三類區工作的離休、退休干部,和在這類地區工作滿二十年的退休工人,可在所在地區交通、醫療等條件比較方便的中小城市安置。
(2)在三類區工作的離休、退休人員,就地就近安置確有困難的,可到本人、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
(3)有條件的單位,對離休老干部和技術六級以上的退休科技人員,可在比較適宜的城市,修建居住點,予以安置。
(4)凡作易地安置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應憑縣級以上組織、人事或民政部門同意安置的證明,準予落戶。其中,要求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按有關規定從嚴控制。
二、關于解決職工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問題
(一)凡從一、二線和大中城市到三線艱苦地區工作的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職工,本人享受探親假,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問題,家屬(指配偶,十五周歲以下和十五周歲以上但不超過十八周歲在中學讀書的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可到職工所在地區轉為城鎮戶口。
(1)根據一九八○年公安部、糧食部、國家人事局《關于解決部分專業技術干部的農村家屬遷往城鎮由國家供應糧食問題的規定》的精神,年滿三十五周歲以上的工程師,以及相當這一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干部;
(2)年滿四十周歲、工齡滿二十年,在三線艱苦地區工作滿八年以上的其他干部和工人;
(3)經部(包括部級總公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領導部門批準的在科研、生產和專業工作上有特殊貢獻或授予榮譽稱號者。
(二)入戶審批權限和手續。凡符合“農轉非”條件者,由職工所在單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辦,由國防科工辦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審批后,持批準的證明,向遷入地區公安和糧食部門辦理戶口和糧食供應手續。此項“農轉非”指標,不占公安機關正常審批的控制比例。
經國家批準多銷的糧食,可以相應增加商業部門糧食企業的虧損指標和補貼。
(三)凡符合“農轉非”條件而不辦理“農轉非”的,職工本人除按規定每年享受一次探親(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職工所在單位探親一次,往返路費由職工所在單位報銷。
(四)對環境特別艱苦、條件很差、無法解決職工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的單位,只要工作可以離得開,又有單位接收的,經過批準,可以分期分批地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職工,調到其配偶所在地區安排工作。
(五)凡不屬于上述解決范圍的其他干部和工人,解決夫妻長期兩地分居問題,應按照所在地區有關規定辦理。
為了集中而又分期分批解決家屬“農轉非”的問題,建議在報告批準后,請核、航空、兵器、航天、電子工業部和船舶工業總公司作出計劃,先將今后三年內解決“農轉非”的準確數字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審批后,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下達專項指標。
三、上述規定,從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執行;所需費用,從各企事業單位或各部門的有關經費和利潤留成中解決。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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