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市關于漁農村富余勞動力培訓補貼辦法的補充通知
】各縣(區)暖促辦、財政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市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漁農村富余勞動力培訓工作,認真落實有關扶持政策,針對實際工作情況,經研究,對漁農村富余勞動力培訓補貼辦法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漁農村富余勞動力(以下簡稱富余勞動力)持《舟山市漁農村富余勞動力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可自主選擇具有培訓資格的培訓機構進行培訓,或參加鄉鎮(街道)組織的免費或部分免費培訓,并享受培訓補貼。
二、各地要繼續根據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確定符合富余勞動力就業需求的培訓項目,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特別是新增長的勞動力和求職困難人員的職業素質、就業能力培訓。面向富余勞動力舉辦的培訓班應將有關情況報同級暖促辦備案。培訓班收費標準應經物價部門核定,并按核定的標準收取培訓費。
三、富余勞動力參加的職業技能培訓(除非正規培訓外),須取得勞動保障、經貿、海事和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或行業組織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憑證書方能享受培訓補貼。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職業技能培訓結業證書》免收工本費。
四、補貼程序
(一)鄉鎮(街道)組織富余勞動力參加免費或部分免費的培訓班,由鄉鎮(街道)勞動保障站(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站)填寫《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審核表》,附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職業資格證書等材料,向縣(區)暖促辦申報培訓補貼。
(二)富余勞動力參加市內其他培訓機構培訓的,先由個人支付培訓費,培訓結束后,憑培訓費發票、《就業證》、《職業資格證書》等材料,向戶籍所在地勞動保障站申報培訓補貼。勞動保障站應即時辦理補貼手續。對個別特殊困難,確實無法先行支付培訓費用的,各鄉鎮(街道)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三)各縣(區)自行確定鄉鎮(街道)申報撥付培訓補貼的時間,縣(區)暖促辦憑有關材料匯總后于每季季末向市暖促辦結報。各類培訓補貼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相關培訓補貼申領審核表調整見附件)
五、各地及有關主管部門要把富余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繼續加大富余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建立、健全和規范職業技能培訓評價制度,加強對培訓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培訓機構和各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培訓檔案資料。
勞動保障站要嚴格按補貼程序和要求,審核申報和補貼培訓費,嚴禁虛報冒領。及時將富余勞動力培訓、享受補貼等情況,如實記入《就業證》,及時錄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確保培訓就業動態跟蹤到位。
各縣(區)要加強核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培訓補貼等行為,要堅決制止,及時糾正。市暖促辦和有關職能部門將對補貼情況進行抽查,對違規補貼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
一、暖促工程培訓補貼撥付結算匯總表(略)
二、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領審核表(略)
三、非正規培訓補貼申領審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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