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子
目前,建筑工地活躍著不少到處攬活干的散工,因為市場供大于求,所以他們只要同雇主口頭談好價錢就開工,干完活再收工錢,而由于雙方沒有合同的約定,一旦在施工當中出現意外,雇主往往不愿承擔賠償責任。這些建筑散工的權益怎么維護?近日,江門市蓬江區法院對一起臨時雇工被砸死的工傷事故作出了一審判決,也對這些沒有合同保護的雇工的權益保護問題作出了相關解釋。
緣起
2004年5月的一天,江門市蓬江區棠下鎮個體經營者區某需重建廠房。于是叫其父親打電話給杜阮鎮某村村民李某,委托其以每天工資40元為條件,找幾個人到廠開工。數天后,李某便找來了余某等三人,連同區某直接雇請的幫工被告李×細一起開始施工。16日下午3時多,李×細在拆除廠房內中間間隔墻時,在沒有做好足夠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下,便將需拆除的墻體推倒,墻體倒地時把余某壓傷,經送江門市中心醫院搶救無效而造成死亡。
紛爭
由于事發前區某和余某與被告李×細之間沒有簽訂任何的合同,兩人對于該工程是否屬于承包及死者本人及李×細是由誰雇請發生爭議,因此都不愿承擔賠償責任。因討不到賠償款,余某的妻子將區某父子、李某、李×細等4名被告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5萬多元。
受害人家屬認為,余某在從事雇傭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且致害人也是被告區某、區某的父親雇請的雇員,兩被告無論是作為受害人的雇主還是作為致害人的雇主,都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細是致害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請求法院判令4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6620元及精神損失費20000元,并由被告區某父子支付勞動報酬120元。
答疑
蓬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致害人李×細及受害人余某、被告李某均受雇于被告區某父子,應認定被告李×細、李某及受害人余某三人均受雇于被告區某,雖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但實際上已形成雇傭勞動關系。被告區某作為施工的負責人,負有安全保護和勞動保護的職責義務,應當預見存在有一定的危險性,但由于沒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事前對所有施工人員未作必要的提示,對被告李×細的危險拆墻行為沒有及時制止,以致發生嚴重后果。因此受害人余某對該事故的發生不應承擔責任,應由被告區某對余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該案的有關證據證明,另兩名被告區某父親、李某不是分包人,也屬于受雇傭人員的范圍,兩人對于余某的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區某向死者妻子一次性賠償因余某死亡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41620.87元;被告李×細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區某還應向原告支付余某的勞動報酬120元。
目前,建筑工地活躍著不少到處攬活干的散工,因為市場供大于求,所以他們只要同雇主口頭談好價錢就開工,干完活再收工錢,而由于雙方沒有合同的約定,一旦在施工當中出現意外,雇主往往不愿承擔賠償責任。這些建筑散工的權益怎么維護?近日,江門市蓬江區法院對一起臨時雇工被砸死的工傷事故作出了一審判決,也對這些沒有合同保護的雇工的權益保護問題作出了相關解釋。
緣起
2004年5月的一天,江門市蓬江區棠下鎮個體經營者區某需重建廠房。于是叫其父親打電話給杜阮鎮某村村民李某,委托其以每天工資40元為條件,找幾個人到廠開工。數天后,李某便找來了余某等三人,連同區某直接雇請的幫工被告李×細一起開始施工。16日下午3時多,李×細在拆除廠房內中間間隔墻時,在沒有做好足夠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下,便將需拆除的墻體推倒,墻體倒地時把余某壓傷,經送江門市中心醫院搶救無效而造成死亡。
紛爭
由于事發前區某和余某與被告李×細之間沒有簽訂任何的合同,兩人對于該工程是否屬于承包及死者本人及李×細是由誰雇請發生爭議,因此都不愿承擔賠償責任。因討不到賠償款,余某的妻子將區某父子、李某、李×細等4名被告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5萬多元。
受害人家屬認為,余某在從事雇傭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且致害人也是被告區某、區某的父親雇請的雇員,兩被告無論是作為受害人的雇主還是作為致害人的雇主,都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細是致害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請求法院判令4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36620元及精神損失費20000元,并由被告區某父子支付勞動報酬120元。
答疑
蓬江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致害人李×細及受害人余某、被告李某均受雇于被告區某父子,應認定被告李×細、李某及受害人余某三人均受雇于被告區某,雖雙方沒有簽訂合同,但實際上已形成雇傭勞動關系。被告區某作為施工的負責人,負有安全保護和勞動保護的職責義務,應當預見存在有一定的危險性,但由于沒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事前對所有施工人員未作必要的提示,對被告李×細的危險拆墻行為沒有及時制止,以致發生嚴重后果。因此受害人余某對該事故的發生不應承擔責任,應由被告區某對余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該案的有關證據證明,另兩名被告區某父親、李某不是分包人,也屬于受雇傭人員的范圍,兩人對于余某的死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遂依法判決被告區某向死者妻子一次性賠償因余某死亡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41620.87元;被告李×細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區某還應向原告支付余某的勞動報酬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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