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是長期合同,我們該如何認識這種長期性呢?其實,從字面理解,無固定期限合同是可長可短的。然而,從《勞動法》的立法本意看,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合同,也就是說,無特殊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可存續至勞動者退休為止。
《勞動法》規定這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為留住一批業務、技術骨干,以保證用人單位能持續發展;二是為保護一些弱勢群體,如工作年限較長且年齡偏大的職工等,使這些人解除后顧之憂,安心生產和工作。
然而,實施過程中有些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長期性的理解有偏差,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似乎就有了“鐵飯碗”,就成了“終身制”。其實不然,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出現或符合《勞動法》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可以解除該合同。如果該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終止該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大可不必誤以為只要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必須包其一輩子,因而懼怕簽訂此類合同。如果具備了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勞動者也不要誤以為只要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萬事大吉,在辦理退休手續之前用人單位就不能與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因而在簽訂了此類合同后就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
《勞動法》規定這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為留住一批業務、技術骨干,以保證用人單位能持續發展;二是為保護一些弱勢群體,如工作年限較長且年齡偏大的職工等,使這些人解除后顧之憂,安心生產和工作。
然而,實施過程中有些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長期性的理解有偏差,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似乎就有了“鐵飯碗”,就成了“終身制”。其實不然,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出現或符合《勞動法》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可以解除該合同。如果該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終止該合同。
因此,用人單位大可不必誤以為只要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必須包其一輩子,因而懼怕簽訂此類合同。如果具備了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勞動者也不要誤以為只要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萬事大吉,在辦理退休手續之前用人單位就不能與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因而在簽訂了此類合同后就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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