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辯稱該幼師先孕后婚違反國策園規
在幼兒園當幼師的小胡做媽媽已經半年了。幼兒園因為小胡懷孕生子,在與小胡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再與她續簽合同,而是承諾在產假后再為其安排合適的崗位,事后此承諾未能兌現。3月18日,小胡與幼兒園的爭議在南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
懷孕后合同到期未續簽
據小胡介紹,她于2002年9月開始在南山一家知名的幼兒園擔任教師。以往她和幼兒園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最近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從2003年8月26日起至2004年8月25日止。
去年年初,小胡懷孕,預產期在去年10月份。去年7月,學期結束后,小胡被幼兒園領導告知合同將于8月25日到期,園方考慮到小胡懷孕上班不方便,不再續簽合同。但園方答應,小胡生完孩子后,如果決定上班需提前告訴園方,園方再作安排。
孩子滿月后,也就是去年11月份,小胡向幼兒園園長提出希望今年年初開始上班。小胡說,園長當時爽快地答應了。
園方保留職位承諾未兌現
然而,今年年初新學期開學后,小胡卻接到幼兒園的通知,說幼兒園員工已滿,無法給小胡安排工作。在后來的交涉中,有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提出了一個很私人的問題,小胡與丈夫未婚同居,是有了孩子后才結的婚,違反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幼兒園的規章制度,幼兒園早就可以將小胡除名。
對此,小胡的丈夫告訴記者,他與小胡是自由戀愛,并已結為合法夫妻,并且依據我國計劃生育政策領取了一胎生育證,小胡生孩子后,也未有計生部門認定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小胡夫婦認為,幼兒園無權代替計生部門對他們的合法生育行為進行指責。
小胡夫婦還告訴記者,小胡懷孕分娩期間,這家幼兒園同時還有2位女老師因同樣的原因失去工作。幼兒園還扣押了小胡的教師資格證。
園方稱先孕后婚違反國策
小胡夫婦指稱的這家幼兒園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對于小胡夫婦所說情況,這位張姓女園長大部分予以確認。
張園長告訴記者,去年11月份,小胡來幼兒園要求上班,由于新學期已開學,園方考慮等小胡的孩子大點再安排小胡上班。今年年初小胡又來找幼兒園,因為當時正值學年當中,幼兒園并無空位,無法安排。后來小胡提出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園方也一直在協調此事。前幾天,幼兒園通知小胡3月15日前后上班,擔任小一班的老師。但小胡拒絕了,小胡的丈夫稱小胡不想上班,只想要補償。
對于教師資格證的問題,張園長先是認為,小胡的教師資格證是在幼兒園期間辦的,現在小胡不是幼兒園的員工,自然不會給她。在與記者一番交談后,張園長又改口說,就算教師資格證屬于小胡,園方也必須選擇時機交還給她,至于什么時機,張園長笑而不答。
就張園長所說的小胡不愿上班的問題,小胡這樣回應記者,她并非像園方所說的不愿上班,而是園方對小胡重新上班附加了條件,園方不愿按法定標準支付小胡分娩后到重新上班期間的工資。
3月18日,此案在南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時,小胡當庭變更了申訴請求內容,增加了賠償金數額,并增加要求園方返還被扣押的教師資格證的請求。仲裁庭決定此案延期審理。
相關法律
女職工懷孕后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記者就此咨詢了有關律師。
廣東商源律師事務所范律師告訴記者,我國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原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在幼兒園當幼師的小胡做媽媽已經半年了。幼兒園因為小胡懷孕生子,在與小胡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再與她續簽合同,而是承諾在產假后再為其安排合適的崗位,事后此承諾未能兌現。3月18日,小胡與幼兒園的爭議在南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
懷孕后合同到期未續簽
據小胡介紹,她于2002年9月開始在南山一家知名的幼兒園擔任教師。以往她和幼兒園每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最近的勞動合同期限是從2003年8月26日起至2004年8月25日止。
去年年初,小胡懷孕,預產期在去年10月份。去年7月,學期結束后,小胡被幼兒園領導告知合同將于8月25日到期,園方考慮到小胡懷孕上班不方便,不再續簽合同。但園方答應,小胡生完孩子后,如果決定上班需提前告訴園方,園方再作安排。
孩子滿月后,也就是去年11月份,小胡向幼兒園園長提出希望今年年初開始上班。小胡說,園長當時爽快地答應了。
園方保留職位承諾未兌現
然而,今年年初新學期開學后,小胡卻接到幼兒園的通知,說幼兒園員工已滿,無法給小胡安排工作。在后來的交涉中,有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提出了一個很私人的問題,小胡與丈夫未婚同居,是有了孩子后才結的婚,違反了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幼兒園的規章制度,幼兒園早就可以將小胡除名。
對此,小胡的丈夫告訴記者,他與小胡是自由戀愛,并已結為合法夫妻,并且依據我國計劃生育政策領取了一胎生育證,小胡生孩子后,也未有計生部門認定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小胡夫婦認為,幼兒園無權代替計生部門對他們的合法生育行為進行指責。
小胡夫婦還告訴記者,小胡懷孕分娩期間,這家幼兒園同時還有2位女老師因同樣的原因失去工作。幼兒園還扣押了小胡的教師資格證。
園方稱先孕后婚違反國策
小胡夫婦指稱的這家幼兒園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對于小胡夫婦所說情況,這位張姓女園長大部分予以確認。
張園長告訴記者,去年11月份,小胡來幼兒園要求上班,由于新學期已開學,園方考慮等小胡的孩子大點再安排小胡上班。今年年初小胡又來找幼兒園,因為當時正值學年當中,幼兒園并無空位,無法安排。后來小胡提出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園方也一直在協調此事。前幾天,幼兒園通知小胡3月15日前后上班,擔任小一班的老師。但小胡拒絕了,小胡的丈夫稱小胡不想上班,只想要補償。
對于教師資格證的問題,張園長先是認為,小胡的教師資格證是在幼兒園期間辦的,現在小胡不是幼兒園的員工,自然不會給她。在與記者一番交談后,張園長又改口說,就算教師資格證屬于小胡,園方也必須選擇時機交還給她,至于什么時機,張園長笑而不答。
就張園長所說的小胡不愿上班的問題,小胡這樣回應記者,她并非像園方所說的不愿上班,而是園方對小胡重新上班附加了條件,園方不愿按法定標準支付小胡分娩后到重新上班期間的工資。
3月18日,此案在南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時,小胡當庭變更了申訴請求內容,增加了賠償金數額,并增加要求園方返還被扣押的教師資格證的請求。仲裁庭決定此案延期審理。
相關法律
女職工懷孕后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記者就此咨詢了有關律師。
廣東商源律師事務所范律師告訴記者,我國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原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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