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十年國內家庭社會學研究的理論與經驗
】婚姻與擇偶
擇偶
許多研究表明,隨著社會變遷,擇偶標準的重要變化是,物質和經濟利益得到了大大強化(徐安琪,2000a;田曉虹,2001;錢銘怡等,2003;李煜等,2004)。徐安琪在對上海和哈爾濱兩市的3000多份樣本的調查中發現,被訪者最重視的標準是,健康、老實可*、性格相投和溫柔體貼。同時一些物質化條件:如教育、職業、收入、住房等社會經濟條件和容貌、身材等外貌條件也備受青睞。被眾多國外研究所證明的,對經濟取向最敏感的影響因素是性別,在研究中被得到再一次證明——女性在擇偶中更關注未來配偶的經濟實力(徐安琪,2000a)。擇偶標準物質化趨向的結論后來又被其他研究者不斷補充修正。一份對征婚廣告的研究指出,女性擇偶標準的物質內容在近年來又有變化,對學歷和職業的關注稍有下降,對財產和事業的要求有所上升;對身高要求有所下降,對修養和人品的要求呈上升趨勢(錢銘怡等,2003)。此后,又有研究指出,青年對物質的追求出現了“從對經濟物質資源的直接衡量到對發展潛力考量的變化”(李煜等,2004)。李煜等人對擇偶理論中的交換理論和相似相容性原則等進行驗證后得出的結論是,第一,傳統的兩性資源交換模式依然留存, 擇偶主體所交換的性別資源趨向潛在、間接、相對或預期的特質并實現“互惠”;第二,上代的社會經濟地位對子代擇偶的影響力顯著削減, 社會地位傳承的相似性和同類婚的擇偶偏好相應弱化;而健康、人品和性格依然是兩性選擇伴侶共同關注的最基本條件(李煜等,2004)。
尚會鵬通過對中原一個村落的考察,研究了在市場經濟的沖擊下,傳統農村擇偶標準的變化:由重家庭條件轉為更重個人條件;從以家庭意志為主向以個人為主變化;出現了對學歷和技術的重視;審美觀在迅速接近城里人(尚會鵬,1997)。還有研究更深入地指出,農村擇偶標準中的利益取向在某種程度上正在改變農村社會的家庭關系結構:由于姻親的某些“優勢性”顯現,與先賦性的宗親相比,獲致性的姻親正變得越來越為農村家庭所倚重(張國慶,2003)。
婚姻行為
有數據表明,自1980年代末期以來,中國城鄉婦女的初婚年齡逐年提高。1991年,城鄉女性平均初婚年齡是22.23歲, 2001年上升為24.15歲,平均增幅達1.92歲。2002年,初婚女性的晚婚率達到57.29%。總體上看城市人口的初婚年齡高于農村,但是晚婚率的增幅則是農村高于城市,所以說,初婚年齡的推遲在很大程度上是農村女性貢獻的結果(唐燦,2005)。鄭真真的研究說明了城市化進程對農村女性婚姻觀念和婚姻行為的影響——在村落背景下,女性一旦脫離原駐地的社會氛圍受到城市生活和觀念的熏陶,她們的婚育觀念和行為就會發生改變。她的研究表明,農村婦女的外出經歷及外出時間對她們的初婚年齡有顯著影響。婚前曾經外出的婦女初婚年齡較大,而且外出的流入地為外省或城市的婦女。初婚年齡大于其他婚前外出過的婦女(鄭真真,2002)。
王躍生在考察30-90年代冀南農村的婚姻行為后,描繪了社會組織形式和政策的變遷對婚齡變化的影響。即土改前是女性早婚和男性早婚與晚婚并存的特征,婚齡主要由父母按當地風俗決定,男性的婚齡主要受家庭經濟水平影響;土改后和集體經濟制度下,受婚姻登記制度對法定婚齡原則的維護影響,初婚年齡上升;70年代后的一個時期,晚婚的政策年齡取代了法定年齡,晚婚率大幅上升;1982年后,隨集體經濟組織解體和監督和抑制違例婚姻行為的機制已不存在,在這一地區婚齡再度下降(王躍生,2006a:60-75)。
婚姻圈又可區分為地理意義上和社會意義上兩種不同的范疇。霍宏偉通過對中國北方一個村落地理上的通婚范圍的研究發現,建國后農村社會婚姻圈的變化趨勢是一條起始上下波動,后半部分不斷下滑的曲線(霍宏偉,2002)。霍的研究被其他學者證明(史清華,2001;王躍生,2006a;楊善華等,2000)。史清華對浙江省三村的調查發現,短距離通婚現象一代超過一代越來越明顯,現已在30歲以下人口中高達56.36%,比60歲及以上年齡組的22.58%高出30多個百分點。他的解釋是,浙江省農村經濟相對發達可能是造成婚姻圈縮小的重要原因(史清華,2001)。楊善華的觀點也支持了這種解釋(楊善華等,2000:189)。霍宏偉認為以下四方面因素限制了通婚范圍:① 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后,農業的家庭經營使得姻緣和血緣關系變得愈發重要,姻緣成為連接家庭網絡鞏固家族勢力的有效手段;② 由于農村養老保障體系不健全,獨生子女政策使得養老問題日益嚴重,臨近結親增多;③ 富村的女子不愿外嫁; ④ 自由戀愛和對人品重視的擇偶標準也增加了鄰近結親的可能(霍宏偉,2002)。
王躍生的分析有所不同,他認為影響婚姻圈不斷縮小的原因有四:一是宗族觀念和宗族組織的削弱,以往被認為可能造成宗族關系和利益受損的村內婚行為不再受到限制,這使得選擇姻親時對家庭利益的重視超過對宗族利益的考慮;二是集體經濟后村內家庭間的財富差距縮小,相對容易在村內找到匹配對象;三是由于宗族對家庭的扶助作用已經不大,家長在村內通過子女聯姻建立親緣關系以代替不斷削弱的家族關系;四是在社會變革環境中,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受到鼓勵,為自由戀愛型的村內婚提供了可能(王躍生,2006a:128-132)。
“門當戶對”式的婚姻圈又被研究婚姻的學者稱之為“同類婚”(Homogamy) 原則。即與自己類似的人結婚。相似性又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先賦因素,如種族、民族等;價值觀,如宗教和信仰等;個人層面,如教育程度、社會經濟地位和家庭背景等(李煜等,2004)。王躍生這樣概括土改前后(到改革開放前)通婚的社會范圍,“建立在財產基礎上的階級內婚被以成分為表示的階級內婚所取代”(王躍生,2002)。張翼在他的研究里對在以經濟和財產為基礎的社會分層機制被公有化消解的社會里的階層內婚制作了非常有意思的考察和分析。他認為,雖然一度消解了基于財產關系而產生的階級差別,但基于職業和教育等級而新生的階層地位等級,卻繼續影響著人們的婚姻選擇。他認為,“文革”前不分階級界線的精英教育制度,使得社會結構與階級階層利益的獲取情況“并沒有因為新政權的影響而致使大規模階層婚姻流動”。改革開放后,伴隨收入差距拉大與中國階層的多元化,階層內婚制將越來越顯著(張翼。2003)。還有學者從家庭經濟理論的視角指出,同質婚“原則上仍維持在最大程度地符合家庭經濟的利益”“它意味著兩個家庭都得到了物質的和非物質的資源”(羅梅君,2004:357、367)。
李銀河曾提出過一個概念——“大概率價值觀”。她認為,與家庭婚姻有關的各類行為中,中國人大都分成大多數和極少數這兩個群體,那些僅僅屬于少數人的行為方式,如婚前性行為、婚外戀、離婚、獨身、自愿不育以及同性戀等往往容易被多數人忽視。“大概率價值觀”就是在這種社會環境中盛行的一種頗具中國文化特色的價值取向(李銀河,1995)。 而她多年來一直致力于對“少數人群體”的關注和研究。對于“少數人行為”與婚姻的關系,也有研究認為,由于婚前同居、婚外性行為、同性戀等等非婚性關系的出現和發展,致使婚姻對兩性關系的約束力在下降,婚姻對成年人兩性關系占有的壟斷地位將被大大削弱(唐燦,2005a)。
婚姻質量
徐安琪、葉文振曾將婚姻質量定義為,“夫妻的感情生活、物質生活、余暇生活、性生活及其雙方的凝聚力在某一時期的綜合狀況”(徐安琪等,1999)。他們關于婚姻質量的一系列著述總體表明,平等、互信、和諧是中國婚姻中夫妻關系的主流。夫妻關系滿意度高于物質生活滿意度,而且主觀滿意度高于客觀指標。他們還發現,女性對婚姻不滿意的概率大于男性,且,夫妻在婚姻期望、角色扮演和需求滿足等方面的差異主要不是兩性生理差別的延伸而是由社會文化所期待所塑就的;此外,家務分工的公平感對婚姻關系的主觀評價具有最強的相關性;城市夫妻較之農村夫妻更容易獲得婚姻滿足;收入較高者婚姻滿足度相對較高,說明生活質量的提高有助于婚姻質量的提高(徐安琪,2000b),等等。
對夫妻沖突的研究表明,沖突的發生率在婚姻存續期間呈倒U字型曲線變化。由于城鄉家庭的差異,城市夫妻在初婚期的婚姻質量最高,隨后下降,危機在婚后3—13年。而農村的婚姻質量與結婚年數呈負相關,婚后30年以上是“低谷”期。“雙方同質性”對城鄉夫妻沖突頻率具有最強的解釋力。城市已婚男女更看重性別角色的平等、互信和盡責;而農村的婚姻沖突更易受壓力事件或情景刺激影響。婚前感情對城市夫妻沖突頻率無大影響,但與農村卻有正向作用。城市夫妻和妻子資源明顯優于丈夫的家庭更容易發生沖突,等等(徐安琪等,2002)。
盧淑華等人采用了一個非常專業和復雜的模型探討婚姻質量的影響因素。她們認為當前我國城居民夫妻親密關系正逐步從責任形態轉向協商形態,但家庭中還存在一種“形態剛性”,即妻子處于“雙重緊張”中,而丈夫卻決定著家庭的發展和重要安排。她們指出,婚姻關系的缺陷是,缺乏彈性關系影響人們對婚姻生活的主觀感受和評價,并造成彼此親密關系的逐漸削減(盧淑華等,1999)。
對婚姻與高齡老人健康的研究發現,婚姻狀況對女性高齡老人健康的保護作用強于男性高齡老人,較高的婚姻滿意度有利于高齡老人減緩健康狀況的下降和死亡風險(顧大南,2003)。
離婚
一些研究表明,我國的離婚率的分布呈現以下特點:一是在城鄉和區域間分布不平衡。我國建國后出現的離婚率變化,城市的增長一般高于鄉村。另據對離婚率影響因素的多元回歸分析表明,城市化及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家庭規模小且總負擔系數較低的省份以及少數民族自治區的離婚率普遍較高;二是離婚率在不同文化和技術人群中分布不平衡。從文化、技術和教育背景來看,離婚率呈U型分布,高技術及大學以上文化者和低技術及文盲、半文盲離婚率都相對較高,而中等文化水平人口的離婚率則比較低。這些特點表明,城市化和文化改變會對離婚率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曾毅,1995;徐安琪,2002)。
一項旨在探求宏觀因素是如何影響個體行為的研究認為,性格志趣差異、家事沖突、感情淡薄和性生活失調,這些微觀決定因素是導致離婚的直接原因。這些因素的背后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擇偶觀、家庭觀、性事觀和離異觀發生的重大變化:擇偶觀的變化使經濟婚姻和“三快”婚姻(相識快、結婚快和離婚快)增多;家庭觀的變化使婚姻生活中的志趣矛盾、家事沖突和感情轉移更加激烈;性事觀的變化使現代婚姻的生理基礎面臨新挑戰;
離異觀的變化則使保障離婚自由成為當代中國婚姻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些都為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婦尋求離婚的解決辦法創造了寬松的社會環境(葉文振等,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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