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央視國際《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1987年發布,沿用至今,盡管其后經濟社會發生巨大變化。如何看待這種情況?北京大學行政法學專家姜明安教授說“暫行條例”一“暫”二十年凸顯行政立法監督缺陷(關注法規規章清理)本報記者白龍《暫行條例》消極作用日益明顯人民網-人民日報訊姜明安教授認為,《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發揮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其消極作用日益明顯,主要有幾個方面:第一,它肯定和維護計劃經濟的理念,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念的培植和弘揚;第二,它易于導致行政管理的隨意性,不利于嚴格依法行政和實現行政法治;第三,它可能導致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亂,不利于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因為《暫行條例》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打擊投機倒把的職權與其他法律、法規賦予其他行政部門的職權存在很多重合之處;第四,它可能一定程度、一定范圍地窒息經濟發展的活力,不利于保護市場主體的經營自由,不利于經濟的繁榮和發展。沿用了20年,有多方面的原因在姜明安教授看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之所以沿用了20年,有多方面的原因。他說,首先,《暫行條例》沒有“暫行”期限。有的“暫行條例”,如《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的暫行條例》竟然“暫行”了近40年;其次,上世紀90年代以后,計劃經濟體制雖然已經逐步終結,但計劃經濟的觀念還一定程度地存在于部分公眾的意識中:不能讓經商、做生意的人發大財,不能引導人們熱衷于經商、做生意,抑商、均富等思想在公眾中還有較大的市場;再次,在法規清理工作中缺乏認真論證,只看到《暫行條例》暫時的、局部的積極作用,而沒有深究其多方面的消極作用;最后,我國尚沒有建立讓廣大公民參與的對法規、規章提請審查和撤銷的行政立法監督制度或司法訴訟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行使撤銷權姜明安教授表示,這個《暫行條例》明顯弊大于利,早就應該廢止或撤銷。廢止是國務院自律,自行糾正自己做出的違法或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撤銷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立法法》行使對行政立法的監督權,主動或應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的請求、建議,撤銷國務院違憲、違法的行政法規。在《暫行條例》是走廢止還是走撤銷的途徑為好的問題上,姜教授認為以撤銷為好。因為我國《憲法》實施了幾十年,《立法法》也施行了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沒有行使過一次撤銷行政法規的權力,如果這一次能行使,即可將我國人大常委會的這一重要制度,也是我國民主法治的一項重要制度激活,使之真正開始運行起來。當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由于各種因素暫時還不能啟動這一制度,國務院仿照2003年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方式,自行廢止該《暫行條例》,亦無不可。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