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15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黑磚窯”事件在太原迎澤賓館舉行新聞發布會。在會上,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冀民介紹,被告人趙延兵對被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民工,施以毒手,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故依法對被告人趙延兵判處死刑。劉冀民說,我國刑法規定了罪行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審理這些案件我們根據犯罪事實依照法律規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最、強迫職工勞動罪、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窩藏罪定罪處罰。劉冀民介紹,對被告人在量刑方面始終堅持罪行相當,全面考慮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和清潔劑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清潔,準確適用法律。如被告人衡庭漢、王兵兵等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一案,因在非法拘禁、強迫職工勞動中致人重傷、應擇一重罪處罰。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年,強迫職工勞動罪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故對衡庭漢、王兵兵等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刑,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審理的其他案件中,限制人身自由、強迫職工勞動的被告人其行為和刑事責任更符合強迫職工勞動罪的規定,故以強迫職工勞動罪定罪處罰。在審理被告人衡庭漢、趙延兵故意傷害部分時,認定被告人趙延兵對民工劉寶以干活慢為由進行毆打,在追打過程中,用鐵鍬打擊劉寶的頭部和腰部,致其倒地,第二天死亡。被告人趙延兵對被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民工,施以毒手,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故依法對被告人趙延兵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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