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及其現實意義
http://m.dcyhziu.cn 2007/5/25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
】第一,書記員隊伍不穩,整體素質不高。在舊的管理體制中,書記員沒有單獨的職務序列。書記員的職務和職級,只能通過升任為法官才可能得到解決。因此,書記員成為法官的“后備軍”是舊的書記員管理制度的必然后果。書記員向法官晉升的制度從客觀上造成了書記員崗位的臨時性和過渡性。有實踐經驗、熟悉業務的書記員晉升為法官,剩下的書記員既經驗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職工作,不能潛心鉆研書記員業務,使得書記員隊伍的專業素質無法得到提高。同時,書記員一經錄用,只要不犯大的錯誤,是不可能被辭退的,一些不勝任工作的書記員也很難找到出口,致使書記員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第二,錄用標準混同,人才資源浪費。書記員崗位是一個技術性、輔助性的崗位,不需要很高的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一般來說,具有法律專業大專學歷的人員就足以勝任工作。但是,根據舊的管理體制和“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的發展模式,人民法院在新錄用書記員時不得不提高學歷標準,這就造成了不同職業在用人標準上的混同。特別是東部發達地區,一般都要求新錄用的書記員具有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學歷。所有新錄用人員,無論學歷多高,能力多強,都得從書記員干起。這種管理制度實際上造成了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費”,是對人力資源的浪費。
第三,法官隊伍膨脹。在舊的的書記員管理體制下,晉升法官是書記員最好的出路,也是解決書記員職級的主要辦法,這使得大量并不適合擔任法官的人員想方設法擠上了“法官”這座“獨木橋”,導致法官隊伍日益龐大,對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造成負面影響。
第四,法官與書記員比例失調,審判工作受到影響。人民法院的編制是有限的,由于書記員不斷向法官晉升,造成法院內部人員結構極不合理,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的比例嚴重失調,各級法院都出現了書記員嚴重不足的情況。因此,審判人員不得不從事一些諸如庭審記錄、送達、案卷歸檔等本不該由他們從事的工作,直接影響了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總之,隨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健全和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現有的書記員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代審判制度的需要。改革書記員的管理體制,引入新的競爭與擇優機制,實行聘任制的管理模式,是提高書記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必由之路。具體說,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有以下重要意義:
第一,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創新。干部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是我國干部管理體制中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特別是一些操作性、技術性、輔助性的崗位,采用傳統的公務員錄用方式無法解決工作人員的輪崗和出口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中央下發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辦發[2000]15號)中,都提出了在國家公務員的部分職位可以實行聘任制。但是,由于種種原因,聘任制公務員的試點工作卻一直沒有展開,與這種特殊的管理方式相適應的聘任程序、合同管理方式、工資福利和保險制度等也一直沒有建立。因此,《試行辦法》的出臺,是我國干部管理體制的創新。人民法院書記員實行聘任制管理,既與過去國家試行過的鄉鎮干部聘用制不同,也有別于在競爭上崗中實行的領導干部聘任制,對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將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借鑒意義。
第二,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是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重要步驟,有利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加快法官隊伍建設進程。一方面,對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和單獨序列管理,對于人民法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確定法官員額比例等改革措施是一個非常有益的探索。以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為起點,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的改革將逐步、分階段地展開。司法分工將逐漸科學化、合理化,審判資源將得到優化配置,各類人員將進行分層管理,他們將各得其所,各盡其能,各安其位,各樂其業,一個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官及其輔助人員的分類管理模式將逐步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采用分類管理模式后,在科學合理地確定各類人員職責的基礎上,區別不同種類人員各自的任職條件和選任程序,就可以相應地提高法官的任用條件,嚴格法官的遴選程序,進而優化法官隊伍的來源,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有力地推動法官隊伍建設的進程。
第三,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有利于保證書記員隊伍的穩定,提高書記員隊伍的專業素質。一是可以保證書記員隊伍的穩定,提高書記員隊伍的專業化水平。推行這項改革后,書記員的職責明確,編制確定,職務序列單列,不再向法官職位過渡。二是有利于保證書記員隊伍的活力。聘任制書記員年輕,接受新事物快,通過培訓,更容易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術,能夠適應現代化庭審的需要,一些先進的庭審記錄手段將得到更為廣泛的運用,庭審過程的現代化水平將進一步提高。三是便于管理,解決“出口不暢”的問題。對在聘任期間工作態度和工作技能不適應工作需要的書記員,法院可以解聘或不續簽合同,從而改變當前法院用人能進不能出的現象。
總之,書記員管理制度改革將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這一改革符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規律,解決了當前法院審判工作的急需。
第二,錄用標準混同,人才資源浪費。書記員崗位是一個技術性、輔助性的崗位,不需要很高的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一般來說,具有法律專業大專學歷的人員就足以勝任工作。但是,根據舊的管理體制和“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的發展模式,人民法院在新錄用書記員時不得不提高學歷標準,這就造成了不同職業在用人標準上的混同。特別是東部發達地區,一般都要求新錄用的書記員具有法律本科或研究生學歷。所有新錄用人員,無論學歷多高,能力多強,都得從書記員干起。這種管理制度實際上造成了人才使用上的“高消費”,是對人力資源的浪費。
第三,法官隊伍膨脹。在舊的的書記員管理體制下,晉升法官是書記員最好的出路,也是解決書記員職級的主要辦法,這使得大量并不適合擔任法官的人員想方設法擠上了“法官”這座“獨木橋”,導致法官隊伍日益龐大,對法官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造成負面影響。
第四,法官與書記員比例失調,審判工作受到影響。人民法院的編制是有限的,由于書記員不斷向法官晉升,造成法院內部人員結構極不合理,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的比例嚴重失調,各級法院都出現了書記員嚴重不足的情況。因此,審判人員不得不從事一些諸如庭審記錄、送達、案卷歸檔等本不該由他們從事的工作,直接影響了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總之,隨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健全和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現有的書記員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現代審判制度的需要。改革書記員的管理體制,引入新的競爭與擇優機制,實行聘任制的管理模式,是提高書記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的必由之路。具體說,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有以下重要意義:
第一,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創新。干部能進不能出、能上不能下是我國干部管理體制中一個長期存在的問題,特別是一些操作性、技術性、輔助性的崗位,采用傳統的公務員錄用方式無法解決工作人員的輪崗和出口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中央下發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辦發[2000]15號)中,都提出了在國家公務員的部分職位可以實行聘任制。但是,由于種種原因,聘任制公務員的試點工作卻一直沒有展開,與這種特殊的管理方式相適應的聘任程序、合同管理方式、工資福利和保險制度等也一直沒有建立。因此,《試行辦法》的出臺,是我國干部管理體制的創新。人民法院書記員實行聘任制管理,既與過去國家試行過的鄉鎮干部聘用制不同,也有別于在競爭上崗中實行的領導干部聘任制,對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將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和借鑒意義。
第二,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是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重要步驟,有利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加快法官隊伍建設進程。一方面,對書記員實行聘任制和單獨序列管理,對于人民法院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確定法官員額比例等改革措施是一個非常有益的探索。以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為起點,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的改革將逐步、分階段地展開。司法分工將逐漸科學化、合理化,審判資源將得到優化配置,各類人員將進行分層管理,他們將各得其所,各盡其能,各安其位,各樂其業,一個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官及其輔助人員的分類管理模式將逐步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采用分類管理模式后,在科學合理地確定各類人員職責的基礎上,區別不同種類人員各自的任職條件和選任程序,就可以相應地提高法官的任用條件,嚴格法官的遴選程序,進而優化法官隊伍的來源,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有力地推動法官隊伍建設的進程。
第三,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有利于保證書記員隊伍的穩定,提高書記員隊伍的專業素質。一是可以保證書記員隊伍的穩定,提高書記員隊伍的專業化水平。推行這項改革后,書記員的職責明確,編制確定,職務序列單列,不再向法官職位過渡。二是有利于保證書記員隊伍的活力。聘任制書記員年輕,接受新事物快,通過培訓,更容易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術,能夠適應現代化庭審的需要,一些先進的庭審記錄手段將得到更為廣泛的運用,庭審過程的現代化水平將進一步提高。三是便于管理,解決“出口不暢”的問題。對在聘任期間工作態度和工作技能不適應工作需要的書記員,法院可以解聘或不續簽合同,從而改變當前法院用人能進不能出的現象。
總之,書記員管理制度改革將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和加速器。這一改革符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規律,解決了當前法院審判工作的急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