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權實現的法律保障
http://m.dcyhziu.cn 2007/5/24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
】目前,我國關于律師會見權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公、檢、法、司和人大法工委的有關規定中,這些規定為律師實現其會見權創造了條件,提供了保障。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律師實現會見權的法律保障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偵察階段會見不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不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 律師提出會見請求偵查機關應當安排,而不是批準。律師提出會見請求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作為律師行使這項權利的相對應人的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請求會見的函件后安排律師會見,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存在律師會見必須經過偵查機關批準,更不存在是否批準律師會見是偵查機關的權利。律師提出會見請求后,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安排。根據六部委的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7]。
(二)、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偵察機關是否可派員在場:
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部門不應派員在場。
(三)、偵察階段律師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權利:
偵察階段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情,包括偵查機關指控其涉嫌的罪名、案件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辯解等,對于律師的這種做法,偵查機關不得干涉,更不能以案件尚在偵查期間為由阻止律師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
(四)、有關部門不能限制律師的會見時間和次數:
律師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關部門有義務為律師的會見提供方便,包括簡化會見手續,安排會見場所,不應限制律師的會見時間和次數等。
(一)、偵察階段會見不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不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 律師提出會見請求偵查機關應當安排,而不是批準。律師提出會見請求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作為律師行使這項權利的相對應人的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請求會見的函件后安排律師會見,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存在律師會見必須經過偵查機關批準,更不存在是否批準律師會見是偵查機關的權利。律師提出會見請求后,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安排。根據六部委的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7]。
(二)、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偵察機關是否可派員在場:
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部門不應派員在場。
(三)、偵察階段律師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權利:
偵察階段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情,包括偵查機關指控其涉嫌的罪名、案件的主要事實和情節,以及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辯解等,對于律師的這種做法,偵查機關不得干涉,更不能以案件尚在偵查期間為由阻止律師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
(四)、有關部門不能限制律師的會見時間和次數:
律師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關部門有義務為律師的會見提供方便,包括簡化會見手續,安排會見場所,不應限制律師的會見時間和次數等。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