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人民網(記者劉曉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7月8日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十種行為被明確以受賄論處。 向請托人“低買高賣”房屋汽車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其中包括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 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屬受賄 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 不出資而與請托人“合作”開辦公司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未出資而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獲取“收益”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家人、情婦(夫)“掛名”領取薪酬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授意由家人、情婦(夫)收受賄賂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 以“借用”為名收受房屋汽車,未辦理權屬變更也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為掩飾犯罪而退還上交賄賂仍屬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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