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海南日報本報海口6月26日訊(記者岳嵬通訊員吳春萍趙軍)今天是“國際禁毒日”,毒犯蒙志云今天上午由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據悉,這起販毒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后,我省首例被核準死刑的案件。 蒙志云販毒案先后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今年6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確認,2004年7月,蒙志云與毒販“林老板”(在逃)電話聯系,得知有毒品出售后,便與許永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議前往廣西購買毒品,并約定各自出資一半,銷售后所獲利潤對半分成。此后,兩人到廣西憑祥市,從“林老板”處以7.2萬元購買了一塊重約350克的海洛因。兩人將毒品運回海口后,由許永業銷售,得款9.1萬元,蒙志云獲利9000元。 復核同時確認,2004年8月21日19時許,蒙志云攜帶7萬余元,與許永業一起前往廣西憑祥市“林老板”處購買毒品。第二天,許永業獨自以14.4萬元從“林老板”處購買海洛因約700克后,先返回海口。因為“林老板”稱無貨,蒙志云于同月25日攜帶毒資返回海口。 2004年9月7日15時許,蒙志云與許永業各攜帶7萬余元前往廣西憑祥市購買毒品。次日,兩人以14萬余元從“林老板”處購得海洛因兩塊。同月9日凌晨6時許,蒙志云與許永業攜帶毒品返回海口,在秀英碼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繳獲毒品兩塊。經鑒定,毒品凈重708.2克,海洛因含量13.53。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二審認定的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認定蒙志云犯販賣毒品罪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準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蒙志云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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