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人民網(記者宋璇)6月25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增加了包括“既反對壟斷,又鼓勵集中經營”在內的多個“亮點”條款,但其中部分內容卻引起了業內人士與專家的爭議。 “反壟斷”與“做大做強”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這是壟斷法草案中的一條新規。此條規定的立法解釋為,在反對壟斷的同時,政府鼓勵國內企業做大做強,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產業集中度。 同時,為使做大做強的企業不至于產生壟斷,草案做了一個“保險措施”,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但是,這樣的規定將極有可能在執行層面成為政府面臨的難題。中國管制經濟學學者張昕竹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就指出,在當前條件下,對“市場支配地位”進行判斷的尺度將是短期內難以突破的,公眾不應過分期待。 上海金融學院張學森博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則表示,采取主管審批的方式應該能有效控制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判斷是否濫用,此前有專家提出采取聽證制度,他認為比較具有可行性。 監督機構和執法機構 草案有關反壟斷機構的條款規定,“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有關職責,“協調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監管機構的反壟斷執法工作以及重大反壟斷案件的處理”。另外還提到了反壟斷執法機構。但反壟斷執行機構的角色由誰來承擔,草案里沒有清楚地表述。 目前,我國有多個部門擁有反壟斷職能,包括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使得各部門的職權分工不明,而面對國內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不同市場企業主體間權利分配的輕重,不同部門考慮的角度不同,因此,如果采用多頭的體制行使反壟斷的職能,反壟斷法的可行性必然遭到質疑。 上海昊理文律師事務所朱健飛律師表示,應該建立一個超越各部門和不同于具體部門的機構來執行反壟斷法,只有這樣,反壟斷法的執行才能真正的不被干擾。 張學森教授則表示,如果結合多部門的力量成立“反壟斷委員會”對企業和反壟斷機構進行監管在現階段是可行性比較高的舉措。這在目前我國金融界是比較典型的制度,就像銀監會和證監會一樣。 “50萬”和“壟斷通行證” 草案中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或者責令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經營者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50萬元”這樣一個金額是不是能達到“罰”款的目的,讓人感到疑惑。 業內人士表示,如果50萬元這樣的金額成立,那無疑是在反壟斷的道路上放了一張“壟斷通行證”。試想如果壟斷企業在壟斷經營中可以獲得遠遠超過這50萬元的利益,那草案規定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這樣的條款還有誰會去遵守? “對經濟領域違法行為的處罰不應該確定一個具體的數字,而應該比照違法行為說涉及的經濟利益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一部法律最重要的是責任制度,如果責任制度不清楚,就令人擔憂這部法律將來的可執行性。”張學森指出。《國際金融報》(2007-06-27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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