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海南日報嘉積6月21日電(記者黃曉華通訊員劉京)記者從今天在瓊海舉行的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會議上了解到,我省法律援助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對法律援助對象的認定有了更具體的規定。 法律援助范圍增加7類情況 為使更多困難群眾獲得法律援助,省司法廳日前出臺有關規定,提出各地除按照《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援助范圍外,對符合下列7種條件之一的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這7種條件是:農民工申請支付勞動報酬或請求工傷賠償的;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涉及虐待、遺棄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維權的;請求給予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主張因環境污染、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智障、精神病患者致損害賠償的;法律援助機構認為依法需要援助的其他事項。 法律援助對象明確7類人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對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等6項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經濟困難的認定,省司法廳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我省的實際,各地的法律援助公民經濟困難標準,可按照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執行。同時,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7種條件之一的,應當被認定為經濟困難,屬于法律援助對象。 這7種條件是:城鎮居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員;農村居民享受“五保戶”、“特困戶”救濟待遇的人員;養老院、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內由政府供養的人員;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城鎮失業人員;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員;其他情形確實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員。 據了解,申請法律援助公民經濟困難證明,應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縣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出具。 《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范圍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2003年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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