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南海網6月14日消息:記者今天獲悉,為促進黨政領導干部正確履行職責,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能,保證政令暢通,日前海南省委、省政府印發了《海南省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規定》。 《規定》要求,在本省范圍內發生給黨、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問題和事件時,省委、省政府依照本規定,對負有責任(包括政治與道義責任)的所屬部門領導干部和市縣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市縣黨委、政府可以參照本規定對所屬部門領導干部和鄉鎮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等予以問責。實施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公開透明、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認定和追究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 按照公共權力運行的內在聯系,結合本省黨政機關權力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從決策失誤、執行不力、違法施政和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失當等4個方面,列舉了21種應當問責的情形,作為問責的重點內容。同時確定了7種問責形式,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責令公開道歉、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建議調整工作崗位、責令辭職以及免職或者建議免職,并對問責方式與黨紀政紀處分乃至追究法律責任等其他責任追究方式的銜接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提出的署名舉報、控告、申訴等材料,上級機關或者領導的指示、批示,縣級以上黨委委員、紀委委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等均可以成為問責信息的來源。省委書記、省長根據有關問責信息,或者發現有關黨政領導干部有應當問責情形的,啟動問責程序,親自或者委托其他省委、省政府領導責成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當面匯報情況或者作出書面說明,并決定是否責成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省委書記、省長認為應當對有關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的,需提交省委常委會議或者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予以問責的,應制作決定書,送達被問責黨政領導干部本人、所在單位及其任免機關。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規定》明確,被問責的黨政領導干部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由問責承辦部門提請任免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規定的程序免去其職務,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以維護問責決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據了解,《規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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