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人民網(人民網記者吳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倪壽明14日表示,《意見》是一份法院審判公開的責任書,也是一份保護當事人訴訟知情權的承諾書。 嚴格執行司法規定 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倪壽明說,神秘和封閉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正審判則是現代司法的標志。司法公正應當是“看得見的公正”,司法高效應當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權威應當是“被認同的權威”。為此,《意見》首次明確加強審判公開工作應當堅持三項基本原則――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 公開審理的案件范圍,法院須嚴格執行三大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公開審理的必須公開審理。在審判工作中,也要嚴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依法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法律規定了公開時限的,法院要在法定時限內快速、完整地依法公開審判工作信息;法律沒有規定公開時限的,要在合理時間內快速、完整地依法公開審判工作信息。 建立案件聲像檔案 當事人可查閱復制 為方便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時了解相關審判和執行信息,倪壽明說,《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和公布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 有條件的法院,對于庭審活動和相關重要審判活動可以錄音、錄像,建立審判工作的聲像檔案,當事人可以按規定查閱和復制。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轄區內的情況,制定通過出版物、局域網、互聯網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辦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 加大二審開庭力度 提高當庭宣判比率 按照現行訴訟法,刑事二審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對此,《意見》要求法院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開庭審理。 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同時,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的力度。倪壽明說,《意見》還要求逐步提高當庭宣判比率;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應當在裁判文書簽發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時進行。 首次規范聽證工作 公開審理就能旁聽 《意見》首次制定了規范聽證工作的原則性意見。倪壽明說,對辦案過程中涉及當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法律沒有規定辦理程序的,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靈活、方便的聽證機制,舉行聽證。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執行異議、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人的請求、經調卷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法院應當舉行聽證。 另外,關于旁聽也有了相關規定,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我國公民可持有效證件旁聽;因審判場所、安全保衛等客觀因素所限發放旁聽證的,法院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 法院履行告知義務 指導辦理相關手續 針對許多群眾“不會告”等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突出問題,《意見》明確規定了法院應當履行的多項告知義務。 各級法院以設置宣傳欄或者公告牌、建立網站等方便查閱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條件、由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書的樣式、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等事項。 對當事人起訴材料、手續不全的,要盡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和手續,有條件的法院應書面告知。能夠當場補齊的,立案工作人員應當指導當事人當場補齊。 另外,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法院應當盡快決定是否調查;決定不予調查的,應當告知具體理由。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或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向法院申報財產的,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人民日報》(2007-06-15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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