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海南日報海口6月10日訊(記者羅霞)鳳凰花城地產商狀告花商案近日有了結果,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花商搬出鳳凰花城。花商今天表示他們不服判決,并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今年5月18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鳳凰花城地產商楚湘公司狀告花商案作出(2006)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書,其中指出,雖然包括本案所涉土地在內的濱涯湖居住區閑置土地分別于2000年和2003年經海口市規劃局批準為臨時花卉市場和永久性建設項目,且花商劉傳剛、朱武生等通過與鳳凰花城公司簽訂土地租用合同,租賃并使用了該土地,但楚湘公司于2005年12月通過法院的裁定獲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并于2006年4月領取了土地使用權證,其土地使用權應受法律保護。 楚湘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以停緩建項目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了項目規劃報建申請,并于2007年1月取得了臨時施工圍墻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鳳凰花城公司于2006年6月根據雙方土地租用合同約定向13家花商發出搬遷通知,但這些花商以各種理由拒絕搬遷。本報對此曾進行過多次報道。 6月6日,海南鳳凰花城公司給花商下發通知,稱法院已下達(2006)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書,該公司決定主動履行該判決的主要內容,于2007年6月18日拆除相關水電設施。 對此判決,花商們卻不服,并于6月6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消(2006)海中法民二初字第60號民事判決書。同時花商將鳳凰花城公司也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海南鳳凰熱帶花城土地租用合同書”有效,判令鳳凰花城公司將鳳凰花城大門口及花城內路兩邊的“萬花坊”字樣及廣告招牌拆除并恢復原來“鳳凰花城”字樣。 據了解,去年9月底海南楚湘公司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鳳凰花城內的13家花商侵害其土地使用權,要求花商無條件從花城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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