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央視國際(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4日通報,去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督辦審結28件在全國有影響的重特大危害安全生產犯罪案件,共有193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判處實刑的有149人,占總人數的77.20;有5人被判處法定最高刑7年有期徒刑。 據這位發言人介紹,為依法懲治危害安全生產犯罪,維護安全生產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審判指導和監督,對2005年以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特大案件實行掛牌督辦,要求各高級和中級人民法院加強指導,專人負責,逐案跟蹤,依法判處。在最高人民法院督辦審結的28件重特大危害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中,共有193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在刑法最高法定量刑幅度內判刑的有121人(其中國家工作人員12人),占總人數的62.69;判處實刑的有149人(其中國家工作人員16人),占總人數的77.20;按法定最高刑頂格判處7年有期徒刑的5人。在督辦過程中,特別重視對涉案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從嚴量刑,發現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不當的案件,及時予以監督和指導。通過掛牌督辦,各級人民法院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案件的量刑尺度趨于統一,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更加嚴格和慎重。 同時,為了解決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2007年2月通過了《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對相關危害礦山生產安全犯罪的主體、量刑情節等問題予以詳細規定,列舉了國家工作人員在礦山安全生產管理中的6種瀆職犯罪情形,并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該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該解釋的頒布和施行,進一步解決了有關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及時完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體系,為嚴肅懲治危害礦山生產安全犯罪和從嚴打擊相關瀆職犯罪提供充分的法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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