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船舶保險條款中規定的招標條款,吸收了 I. T. C. 的招標條款的基本內容,但又略有區別。具體表現在:①在規定保險人對招標和再次招標的決定權和否決權的同時,賦予被保險人決定船舶修理地點的權利,但是,被保險人行使該權利的條件是必須象一個精打細算的未投保的船東那樣,對受損船舶的修理進行招標,并接受最有利的報價。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這樣做,保險人有權對被保險人決定的修理地點行使否決權,或從賠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費用。②保險人對于招標修理的補償,限于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而發出招標通知起至接受投標時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長、船員的工資和給養,并以船舶當年保險價值的 30% 為限。
航行區域條款
航行區域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限制被保險船舶的航行范圍的特約條款。海上運輸涉及到世界各個水域,但是,由于船舶航行的航線、區域、季節的不同,其所受的海上風險也不一樣。因此,為了避免特殊風險,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特別約定被保險船舶在某些區域或在一定時間的某些地區不能駛入。比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中國的遠洋船舶時,往往在保險單上規定航行區域為世界各地,但是,波羅的海、斯德哥爾摩、塔林一線以北海域,每年 11 月 15 日至翌年 5 月 5 日期間不得駛入。因為,這一時間在這一區域為冰凍季節,船舶航行有可能遭遇冰山碰撞的危險。 1912 年泰坦尼克號輪首航紐約即在此區域被冰山撞沉就是典型事例。如果被保險船舶未經保險人同意,在航行區域條款所禁止的時間駛入禁止區域而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當然,被保險船舶在事先征得保險人同意,并加交保險費后駛入禁行區的除外。
退費條款
退費條款是規定保險費退還事宜的條款,在船舶保險合同中是普遍適用的基本條款。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對于定期保險,退費辦法為:①被保險船舶退保或保險終止時,保險費自保險終止之日起,按凈保費的日比例計算退還保險費。②被保險船舶無論是否在船廠修理或裝卸貨物,停泊在保險人同意的港口或區域內超過 30 天時,停泊期間的保險費按凈保費的日比例的 50% 計算退費。如果經過 30 天的停泊期分屬同一保險人的兩張連續保險單,停泊退費應按兩張保險單所承保的天數分別計算。對于航程保險,自保險責任開始,一律不辦理退保和退費。
姐妹船條款
姐妹船條款是對屬于同一個所有人的船舶之間相撞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的基本條款。理論上說,同一主體本身不存在侵權行為,也無所謂賠償責任,所以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但同一所有人的不同船舶之間如果發生碰撞,也會造成巨大損失。基于保險的目的和職能,為穩定海上航運的正常秩序,擴大船舶保險的保障作用,吸引保戶,保險人往往在船舶保險合同上規定姐妹船條款,承擔被保險船舶的碰撞賠償和救助報酬的保險責任。該條款為國際保險市場廣為采用。我國船舶保險條款未規定獨立的姐妹船條款,但有類似的規定。例如,該條款的第 10 條第 6 款規定:“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東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機構經營的船舶之間發生碰撞成接受救助,應視為第三方船舶一樣,本保險予以負責。”
共同海損條款
共同海損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有關處理共同海損的基本條款。一般是規定保險人對于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的賠償范圍及共同海損的理算規則的適用。我國船舶保險條款沒有獨立的共同海損條款,而是把有關共同海損的內容規定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列。按其規定,保險人在此保險中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費用的分攤。被保險船舶發生共同海損犧牲的,被保險人可獲得全部賠償,而無須先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同時,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定適用的法律或慣例辦理。如果運輸合同無此規定,則按《北京理算規則》或其他類似規則辦理。
自動復原條款
自動復原條款的全稱為“自動恢復保額條款”,是船舶保險中特別附加條款。自動復原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對于被保險船舶的損壞予以修理或重置后,保險標的的價值又恢復到原來完好狀態的水平,其保險金額自動恢復為船舶保險合同的原來的金額。當然,被保險人應按日比例補交自發生損失之日起至保險終止時的保險金額恢復部分的保險費。
無慣例扣減條款
無慣例扣減條款是船舶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放棄“以新換舊”扣減權利的條款。按照海上保險的習慣,保險人對于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進行賠付時,有權對修理船舶時所更換的新部件超過舊部件的部分價值扣減。但是,若船舶保險合同規定了無慣例扣減條款時,則保險人放棄了這一扣減權利,對于修理船舶新換的部件全部賠償,不扣除折舊。該條款已為國際船舶保險市場普遍采用。英國倫敦保險協會的 I. T. C. 條款和我國船舶保險條款均有此類規定。
雙重價值條款
雙重價值條款是海上船舶保險合同的一項特約條款。該條款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協商,規定了被保險船舶的兩種保險價值,分別作為處理全損理賠和部分損失理賠的依據。由于在海上船舶保險關系中,保險標的價值較高,被保險人希望降低保險金額,少付保險費,而保險人則希望按保險價值投保,多收保險費。為了解決這一矛盾,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船舶保險合同中約定雙重價值條款。如果發生被保險船舶全損時,按低的保險金額計付賠償金額,如果發生被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按高的保險金額賠付。訂有此類特約條款的船舶保險合同按船舶保險的全損險和一切險之間的折衷費率計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