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我國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http://m.dcyhziu.cn 2007/5/24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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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世界上有一百四十多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將法律援助確認為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并建立了相應的制度。但是作為制度化、系統化的法律援助的出現是在九十年代,以新《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為標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據。法律援助作為國家的一項制度,有著深刻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是我國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趨勢。
(一)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客觀上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新舊體制轉變和改革的深入帶來了利益格局的調整,從而不可避免的在社會發展中出現貧富差距。因此切實保障經濟狀況較差的公民的基本的生存權,是他們平等的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以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同樣是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而法律援助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力得到切實的實現。
(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公民權利意識不斷提高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產生的政治社會基礎。
國家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了大規模的普及法律教育,廣大人民群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事找法、解決問題*法的自覺性大大提高,這在客觀上為法律援助制度的產生奠定了政治社會基礎。
(三)國家法律顧問體系不斷完善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產生的法制基礎。
《律師法》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律師法律援助的內容,法律援助作為國家的 一項制度得到了法律的確認,這樣,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就有了法制的基礎和法律的保障。
(四)律師隊伍的不斷壯大,律師隊伍的超速發展為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隊伍基礎。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近幾年,為適應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國家加快了律師工作的改革與發展步伐,律師隊伍迅速擴大,律師素質明顯提高。從而律師承辦一定的法律援助的案件不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非常必須的。
時代在進步,社會在發展,律師制度的發展也有一個不斷探索和不斷完善的過程。畢竟我國的律師制度恢復重建只有短短的二十年,律師職業還是年輕的職業,有許多規律需要認真的探索和總結,國外有律師業發展的經驗還需要認真的汲取,實踐當中還會不斷出現一些新的問題需要解決,建立有我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我相信,在新的世紀,隨著我國律師業的健康發展和律師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的廣大律師將對于國家的民族法制建設,對于推動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貢獻。
(一)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客觀上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新舊體制轉變和改革的深入帶來了利益格局的調整,從而不可避免的在社會發展中出現貧富差距。因此切實保障經濟狀況較差的公民的基本的生存權,是他們平等的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以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同樣是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而法律援助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力得到切實的實現。
(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公民權利意識不斷提高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產生的政治社會基礎。
國家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了大規模的普及法律教育,廣大人民群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事找法、解決問題*法的自覺性大大提高,這在客觀上為法律援助制度的產生奠定了政治社會基礎。
(三)國家法律顧問體系不斷完善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產生的法制基礎。
《律師法》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律師法律援助的內容,法律援助作為國家的 一項制度得到了法律的確認,這樣,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就有了法制的基礎和法律的保障。
(四)律師隊伍的不斷壯大,律師隊伍的超速發展為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隊伍基礎。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近幾年,為適應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國家加快了律師工作的改革與發展步伐,律師隊伍迅速擴大,律師素質明顯提高。從而律師承辦一定的法律援助的案件不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非常必須的。
時代在進步,社會在發展,律師制度的發展也有一個不斷探索和不斷完善的過程。畢竟我國的律師制度恢復重建只有短短的二十年,律師職業還是年輕的職業,有許多規律需要認真的探索和總結,國外有律師業發展的經驗還需要認真的汲取,實踐當中還會不斷出現一些新的問題需要解決,建立有我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我相信,在新的世紀,隨著我國律師業的健康發展和律師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的廣大律師將對于國家的民族法制建設,對于推動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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