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務回避的范圍及方法
】1、檢察官職務回避中回避親屬的范圍。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親屬回避的范圍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范圍較窄的國家,如奧地利,只要求有夫妻關系和直系血親關系的親屬回避,第二種類型是范圍中等的國家,如前蘇聯,阿根廷等國,規定回避的親屬一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少數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少數姻親(如配偶的父母和兄、姐妹),第三種類型是范圍很寬的國家,如瑞士、前匈牙利等國,前匈牙利列入回避范圍的親屬有,配偶、直系血親、義父母、義子女,兄弟姐妹、生活伴侶、未婚夫妻、配偶的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我國是一個親屬觀念較重的國家,因此,我國的檢察官職務回避中回避親屬的范圍應是比較寬的,《檢察官法》的規定已體現出了這一點。其第十八條所規定的檢察官職務回避中回避親屬的范圍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對于近姻親關系的范圍,《檢察官法》未作界定。根據檢察官職務回避的立法精神及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此處所指的近姻親關系,其范圍應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以及兒女配偶的父母。
2、檢察官職務回避中回避職務的范圍。回避職務的范圍,世界各國情況也不相同,大致有以下情形,(1)親屬雙方擔任的職務不得有直接上下級關系,如前蘇聯、前匈牙利;(2)親屬不得同在一個單位工作,如前波蘭,奧地利;(3)一方不得任對另一方有監督關系的職務,如前蘇聯、奧地利,(4)不得同在聯邦委員會任職,如瑞士。
確立檢察官職務回避中回避職務的范圍,應恪守影響力原則。其基本要求是:本人的職務、職位影響和涉及到多大的范圍,其親屬的任職就應避開這一范圍。
根據影響力原則及我國歷史傳統,并借鑒外國經驗,我國《檢察官法》確立了我國檢察官職務回避中回避職務的范圍,(1)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2)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3)同一業務廳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4)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3、回避的方法。一般地講,職務高的檢察官比職務低的檢察官所處地位重要,所承擔的責任也較大,因此筆者認為,在解決檢察官職務回避問題時,如果當事人雙方擔任不同級別職務的,應由職務低的檢察官回避。但是,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況下也可由職務高的檢察官回避。如果雙方擔任同級職務的;可根據工作需要及當事人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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