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業思維方式的涵義及其特點
http://m.dcyhziu.cn 2007/5/24 源自:中華職工學習網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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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一般是指人腦依照邏輯推理觀察、分析、判斷客觀事物的過程。法官作為一種專業性極強的職業。其所具有的思維方式也應是獨特的。對此,前不久國家法官學院院長鄭成良教授在一次學術報告會上指出:“在法院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必須以法律思維作為基準思維方式。”并且他對法律思維的詮釋是“按照法律邏輯來觀察、分析、解決一個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因此,法官職業思維方式應當是指法官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為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按照法律邏輯觀察、分析、解決問題的理性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是法官藉以發揮出職業天性的手段,筆者認為它的獨特性至少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調合法性
假使法官作出裁判前,需要在合理性與合法性之間作出抉擇,那么他首先考慮到的應是裁判的合法性。原因首先從宏觀上講,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均代表著統治地位的階級意志,因此,法官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它必須以合法性作為裁決的第一要素考慮,這是立法的原則所決定。這一立法本意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更是明確地體現出來。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言外之意即是法官對行政處罰之外的具體行政行為只審查合法性,對行政處罰如非顯失公平,一般也是不會變更。其實也正如鄭成良教授指出的“如果一個人選擇用法律來思維,那么,他就會在一般情況下,把政治上的利弊、經濟上的效益、道德上是否高尚視為第二位的考慮因素,而把合法性作為第一位的考慮因素”;從微觀上講法官的職責是按法律標準去裁判是非,“法官在開始審理案件之前就對法律說三道四,那他就完全是越權”。[1]因此法官職業思維方式是合法性的思維方式。
(二)強調邏輯性
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決定其始終是訴訟中的主角,法官在審判中引導訴訟順利進行,居中聽取對立當事人之間的意見,并通過對現有證據的仔細分析,構造一個法律上的事實,最后據以作出理性裁決,這整個過程本身就是一個邏輯,法官在處理這個大邏輯的過程中必須不斷對當事人闡述訴訟各階段處理結果的邏輯性理由,如果法官沒有一個清晰的邏輯性頭腦,就有可能導致訴訟引導失敗,繼而產生事實真偽難辯、證據難以取舍等一系列問題,甚至可能導致當事人質疑裁決公正性,既使裁決是公正的。
(三)強調中立性
司法中立是司法權威的一個重要保障,是司法獲得公眾信任的源泉。“司法中立包括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的中立;司法權在政府與民從、公與私之間的中立;司法權在訴訟當事人之間保持中立” [2],法官作為公眾心目中正義的象征、公平的化身、良知的守護神,在訴訟中始終是以一個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出現,為了達到息紛止爭的目的,法官必須保持中立性的思維方式,以免先入為主、偏聽偏信,從而有利于保障裁決的公正性。
(一)強調合法性
假使法官作出裁判前,需要在合理性與合法性之間作出抉擇,那么他首先考慮到的應是裁判的合法性。原因首先從宏觀上講,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均代表著統治地位的階級意志,因此,法官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它必須以合法性作為裁決的第一要素考慮,這是立法的原則所決定。這一立法本意在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更是明確地體現出來。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言外之意即是法官對行政處罰之外的具體行政行為只審查合法性,對行政處罰如非顯失公平,一般也是不會變更。其實也正如鄭成良教授指出的“如果一個人選擇用法律來思維,那么,他就會在一般情況下,把政治上的利弊、經濟上的效益、道德上是否高尚視為第二位的考慮因素,而把合法性作為第一位的考慮因素”;從微觀上講法官的職責是按法律標準去裁判是非,“法官在開始審理案件之前就對法律說三道四,那他就完全是越權”。[1]因此法官職業思維方式是合法性的思維方式。
(二)強調邏輯性
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決定其始終是訴訟中的主角,法官在審判中引導訴訟順利進行,居中聽取對立當事人之間的意見,并通過對現有證據的仔細分析,構造一個法律上的事實,最后據以作出理性裁決,這整個過程本身就是一個邏輯,法官在處理這個大邏輯的過程中必須不斷對當事人闡述訴訟各階段處理結果的邏輯性理由,如果法官沒有一個清晰的邏輯性頭腦,就有可能導致訴訟引導失敗,繼而產生事實真偽難辯、證據難以取舍等一系列問題,甚至可能導致當事人質疑裁決公正性,既使裁決是公正的。
(三)強調中立性
司法中立是司法權威的一個重要保障,是司法獲得公眾信任的源泉。“司法中立包括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的中立;司法權在政府與民從、公與私之間的中立;司法權在訴訟當事人之間保持中立” [2],法官作為公眾心目中正義的象征、公平的化身、良知的守護神,在訴訟中始終是以一個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出現,為了達到息紛止爭的目的,法官必須保持中立性的思維方式,以免先入為主、偏聽偏信,從而有利于保障裁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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