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長告社長,告錯了對象?
原光明日報出版社社長李樹喜狀告人民出版社社長黃書元的侵權官司,日前引起網上廣泛熱議。雖然此案仍在司法審理中,但是因為李樹喜已經對媒體曝出此案,并表示了自己的態度,人民出版社一方也對此作出了回應。
李樹喜在接受一家媒體記者采訪時稱,今年5月,他在北京圖書大廈購買了人民出版社出版、由黃書元擔任主編的《察賢辨才》,發現該書未經許可抄襲了自己2007年出版的《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抄襲量達83.6。他認為黃書元未經許可,將他的作品復制在自己的圖書上從中獲利,侵害了署名權、作品完整權與發行權。人民出版社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是共同侵權人。為此,李樹喜要求索賠10.8萬元。
李樹喜告錯了對象?
在由人民出版社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察賢辨才》一書的作者兼責編孫曉對記者提供了一份關于李樹喜告人民出版社情況說明,聲明稱李樹喜狀告黃書元,首先是告錯了對象。“黃書元先生不是《察賢辨才》的著作權人。簽約人是本書實際作者的代表賴長揚先生。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是實際作者。”對此,李樹喜代理人、盈科所郝律師認為此種解釋與法無據。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屬于作者”,“什么叫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為作者”。
《察賢辨才》來源于《國史鏡鑒》
《情況說明》稱“《察賢辨才》一書,主要材料來源于1993年出版的《國史鏡鑒》,李樹喜先生提供的證據,即2007年出版的《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一書,與《察賢辨才》一書沒有任何直接關系。”
之所以李樹喜能在兩本書上找到重合點,《察賢辨才》的副主編賴長揚認為,無論是《察賢辨才》還是李樹喜的《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其主要來源都是源于一本叫《國史鏡鑒》的著作。《情況說明》指出,“《國史鏡鑒》是一部數百萬字的著作,1993年出版,共14篇,李樹喜先生是《用人篇》分卷主編,署名作者計4位,除李外,還有王、劉、孫等三位。《察賢辨才》中的102篇完全來自《國史鏡鑒》之《用人篇》,”“甚至結構與標點符號、分段方式都完全一樣。”
既然李樹喜是《國史鏡鑒》之《用人篇》的署名作者之一,不經他授權出版的《察賢辨才》,是否構成侵權?《察賢辨才》責編指出:李樹喜先生并不是《國史鏡鑒》中《用人篇》的實際作者。“他原來是寫了一些稿子,但因質量問題而未能采用”,“之所以給他署名,是因為當時人們沒有版權意識,也感念李參與了工作。”但是郝律師則稱,用和沒用不該由一方的說法認定。“李樹喜提交了原創稿件,其他署名人在此基礎上做了修改。這個修改首先要區分開修改人是受作者的委托還是受編者的委托,這在著作權上有著根本的區別。即使修改率是60,原創性仍然是關鍵。”她認為“這個問題的核心仍然是著作權人怎么認定。”“《國史鏡鑒》有李樹喜的署名,他就享有著作權人的權利,實際他也享受了全部權利。”
《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之來源
人民出版社在其《情況說明》中認為,李樹喜2004年出版《用人通鑒》、2007年出版《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等書,其來源也是主要抄錄了《用人篇》內容,“即就承認他是《國史鏡鑒》之《用人篇》的四位署名作者之一,他在出版《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時,也并未與其他三位作者打過招呼。此舉也構成對其他作者的侵權。”郝律師對此認為,構不構成對其他三人的侵權,應該看這幾位作者是否獨立享有權利和是否主張權利而決定,更重要的是法律明確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相反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孫小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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