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衛常識: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三)正當防衛在保衛工作中的意義
正當防衛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對于我們做好保衛治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1.正當防衛可以保證我們有效地履行職責,積極地同違法行為作斗爭
我國《刑法》上規定的正當防衛既是我們一項合法權利,也是我們為國家和社會應盡的 法律義務,是光榮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我們在保安工作中,當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不法侵害時,就可以正當防衛為武器,排除不法侵害,確保我們單位和 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盡到我們應盡的職責。
2.正當防衛能夠起到預防違法犯罪,保證社會安定的作用
根據正當防衛的規定,任何公民在正當防衛過程中,依法對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人身或 財產的損害,不負法律責任。這樣就使那些圖謀不軌或膽敢以身試法的分子,感到恐懼,有所震懾,使其不敢或輕易地進行危害社會的活動,從而起到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作用。
3.正當防衛有利于提高我們的法律意識,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正當防衛,一方面鼓勵公民積極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一方面又要求公民嚴格遵守 正當防衛的條件,防止感情用事,濫用防衛權,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以致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 已采取的損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為。
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緊急危險的威脅。這里說的危險,一是指他人的不法侵害;二是自然界力量的危害;三是動物的侵襲等。對合法的行為不能實行緊急避險。
2.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而不是危險尚未到來或者已經過去,在這種迫在眉睫時刻,才可實行緊急避險。
3.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益免遭損害而實施,否則不成立,也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4.避險行為必須是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
5.緊急避險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推斷的。
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損害他人的利益必須比保全的利益為輕,否則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關于避 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能以保全自己或者其他權利為由,而逃避自己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如果為此造成后果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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