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法官與律師的關系及其規范
】法官和律師,一個是居中裁判案件,一個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其分工不同,但都是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的維護者。然而,少數法官、律師忘記了自己的神圣職責,背離了自己的理想信念,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發生扭曲,心理失衡,私欲膨脹,崇尚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追逐名利,經不起考驗和誘惑,最終走上了違紀違規、甚至違法犯罪的道路。去年全省法院違法違紀的法官,一半以上都有接受律師、法律工作者等訴訟代理人的賄賂、吃請的問題。如何正確處理好法官與律師相互之間的關系,本文對此作一番探討。
一、法官與律師關系的現狀透視
(一)非正常關系的表現
在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中,法官和律師這兩大群體中的絕大多數成員能遵循自己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絕大多數律師與法官之間的關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的要求總體上是適應的,也是健康的。但也有小比例的成員相互之間交往過密,形成所謂的利益共同體,損害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利益,使法官與律師之間的關系非正常化,主要表現為:法官私下接觸會見律師,為律師介紹代理、辯護等法律業務,向律師泄露案情或為律師打聽案情,向律師“借用”交通工具,接受律師的吃請或由其支付的高檔娛樂消費,到律師處報銷應當由自己支付的各種費用等。這種法官與律師之間不正常的關系現象,也就是通常所折射出的“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和“三案”(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現象。這種關系現象,公眾深惡痛絕。從幾年前的武漢中院法官腐敗案,到安徽阜陽中院法官腐敗案,都說明法官與律師的“親密接觸”行為是產生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一些無良法官已和“訟棍”律師、“訟托”聯手織就了一張“黑網”,使法官手中的審判權、執行權“更具市場化”。律師們以辦案法官朋友的身份通過各種途徑向法官行賄,其花樣繁多,送代金券、購物券、打牌故意輸錢等,或者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紹當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觸,由當事人給辦案法官直接行賄。
(二)非正常關系的成因分析
肖揚指出,法官與律師的關系是一種職業的相互關系。這種關系只能在法庭上才體現,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才存在。然而,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法官與律師這種關系已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其他社會關系,并已影響到職業上的相互關系。導致這種不正常關系的發生有以下幾種原因:
第一,一些律師職業道德低下,在訴訟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證據和適用法律的建議,而是為打贏官司,想方設法打通法院門路,為了賺錢而不擇手段。有的律師整天琢磨同法官拉關系、搞公關,有的律師充當腐敗源,利用支付介紹費、咨詢費、案源費、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蝕司法人員,干擾法官的依法辦案,在敗壞社會風氣方面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
第二,一些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甘愿自我貶低法官的崇高形象,經常與律師吃吃喝喝,晚上在娛樂場所消磨,有的主動要求律師報銷費用,或向律師介紹案件從而收取費用,或向律師透露合儀庭、審判委員會研究案件的內容,利用職權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第三,中國是人情社會,許多法官和律師都是土生土長,沾親帶故,有關法律又缺乏必要的交流與回避制度,同時司法領域存在有理也打不贏官司現象,所以有理無理都要找關系。
第四,法律不完善。我國三大訴訟法的回避制度,沒有規定法官與律師的相互關系,它處在依法回避的盲區和邊緣地帶;我國沒有陪審團制和三審終審制的制衡,法官行使權力受律師不當影響的風險相對大。如刑事案件,法定量刑幅度過大,證據規則不完善,能否定罪或保住性命等,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也使一些律師積極與法官“勾兌”,爭取對當事人有利結果。
第五,律師服務商業味太濃。首先,律師的目標是打贏官司,獲得收入。而法官手里有裁判權,難免出現律師溝通法官,用當事人的錢換取法官手里的權。其次,辯護、代理行為還是不少律師的一種謀生手段,在訴訟中,律師不僅僅是訴訟代理人,在為被代理人謀利的同時,也在謀取自身利益。在謀取自己利益時,常常背離維護司法正義的職責。第三,目前所謂的“風險代理”在律師界很盛行,在“風險代理”中律師是在為自己打官司。律師利益的實現,離不開法官的裁判。在具體案件中,或敗訴或勝訴,取決于法官的裁量。從為自己打官司的角度來看,律師就會想方設法影響法官,使自己的意見,理由盡可能地被法官采納,使法官自由裁量的天平向自己傾斜。
第六,法官心理失衡。法官缺少一顆平常心,不能正確看待其與律師收入上的差距,在與律師交往中常常會產生心理失衡問題。就總體而言,基層法官的收入遠遠不如律師,他們面臨的工作壓力又非常巨大,與同是從事法律工作的律師相比,法官付出多而回報少,而律師的代理費遠高于法官的工資,這就使法官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為了彌補心理上失衡,少數法官利用手中的司法權為自己謀利,而律師出于個人的不當目的也樂于與法官配合。
二、規范法官和律師關系的對策
2004年6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就法官與律師之間的交往作了明確要求,其中一個重要的規定就是建立法官與律師間的隔離帶。今年2月26日,公丕祥院長在省法院機關干警大會上的講話中又強調要規范法官與當事人及律師之間的相互關系。為在法官與律師之間建立起一堵“防火墻”或“隔離帶”,一些法院相繼出臺了一些措施,如出臺了《關于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的若干規定》、《法院與司法局聯席會議制度》、讓每個法官以及離退休人員積極如實填寫《法官親屬從事律師職業情況統計表》、《干警與律師特殊性關系登記表》或《離退休法官從事律師職業統計表》,對親屬從事律師職業的法官以及退休兩年內從事法律服務的老法官的統計表,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征求群眾意見等,對法官與律師關系進行約束,但尚未達到預期效果。為此,還應采取綜合治理,多管齊下的辦法,自律與他律并重,監督與懲罰并舉。
第一,要讓法官要務必珍惜來之不易的權力。既然選擇了法官的職業,就要嚴守《法官法》中“法官十三種不得有的行為”及有關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為規范(試行)”、最高院“四項制度”、“江蘇省法院系統“六條禁令”、黨政機關“十條禁令”以及上級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廉政方面的規章制度。在目前法官與律師收入存在較大差距的情況下,容易形成“權錢交易”,但是這種交易是見不得人的,是帶有很大風險的。法官可能因為一次與律師的不正當交易而自毀大好前程,不僅法官之位不保,甚至連自由和性命都不保。“前車之覆,后車之鑒”,教育法官務必牢記在心。
第二,要為法官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為了使廣大法官專心審判、安心審判,法院要為法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通過正常渠道提高法官的待遇。“倉稟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要給法官以與其崇高地位相適應的政治、經濟待遇,使其安心司法事業。
第三,建立獨立審判的運行機制,減少法官與律師不當交易的機會。目前法官與律師相互關系的不規范,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運行機制,法官與律師的交易機會隨時隨處都有可能發生。因此,必須建立依法獨立公正審判的運行機制,一切訴訟問題都必須在法庭上解決,把法官與律師做交易的機會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四,擴大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 “沒有監督,法官難免專橫跋扈,司法難免失去公正。”人民法院實行公開審判制度,目的就是要讓審判活動置于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除外部監督、內部監督外,法官作為黨員干部,也要接受黨政紀檢部門的監督,同時人民法院應歡迎廣大律師來監督法官。因為律師是案件審判的親歷者,對法官的所作所為最了解。法官只要與其中一方律師有不正常的關系,另一方律師就有權揭發、檢舉。
第五,大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貫徹執行各項黨風廉政紀律規定,完善院、庭、室、科、隊領導的“一崗雙責制”,強化歸口管理。院長與副院長,副院長與各部門負責人之間分別簽訂目標管理和廉政責任狀,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規范隊伍八小時外的管理和法官與律師關系,加強社會監督等制度,嚴格審判紀律和工作紀律,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確保隊伍的純潔。同時嚴格執行最高院、司法部關于規范法官與律師關系的意見,防止法官與律師結成利益同盟。通過建立當事人、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監督網絡,及時收集信息,對那些顛倒黑白、弄虛作假、貪贓枉法的法官,堅決查處,決不姑息。
(作者單位:江蘇省亭湖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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