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靈山兩老板挖田養魚被判刑
私自改變農用地用途,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外,是否還要受到刑事制裁?近日,靈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宣判了這一類型案件。江某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麥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07年的10月、11月間,江某與麥某經口頭協商合伙承包耕地挖塘養魚。由江某出面與靈山縣靈城鎮某村委會的8位農戶協商,承包這8位農戶位于該村委會的責任田用于挖塘養魚。2008年3月,在沒有取得土地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江某雇請他人將上述土地挖成四塊魚塘,改變了農田的用途,麥某支付了挖魚塘等費用。靈山縣國土資源局發現江某等人的違法行為后,于2008年4月3日下發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給江某,江某與麥某認為自己投資沒收回成本,未停止占用,而是繼續投放魚種繁殖魚苗,造成上述耕地嚴重毀壞。經靈山縣土地管理技術服務站、靈山縣國土資源局勘測、鑒定,江某與麥某非法占用農用地面積為8.02畝,其中有2塊地共6.044畝屬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經欽州市國土資源局鑒定,江某與麥某非法占用的6.044畝基本農田種植條件遭受嚴重破壞。
靈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江某與麥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基本農田6.044畝遭受嚴重破壞,其行為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遂做出了上述判決。
私自改變農用地用途,除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外,是否還要受到刑事制裁?近日,靈山縣人民法院審理宣判了這一類型案件。江某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麥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07年的10月、11月間,江某與麥某經口頭協商合伙承包耕地挖塘養魚。由江某出面與靈山縣靈城鎮某村委會的8位農戶協商,承包這8位農戶位于該村委會的責任田用于挖塘養魚。2008年3月,在沒有取得土地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江某雇請他人將上述土地挖成四塊魚塘,改變了農田的用途,麥某支付了挖魚塘等費用。靈山縣國土資源局發現江某等人的違法行為后,于2008年4月3日下發了《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給江某,江某與麥某認為自己投資沒收回成本,未停止占用,而是繼續投放魚種繁殖魚苗,造成上述耕地嚴重毀壞。經靈山縣土地管理技術服務站、靈山縣國土資源局勘測、鑒定,江某與麥某非法占用農用地面積為8.02畝,其中有2塊地共6.044畝屬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經欽州市國土資源局鑒定,江某與麥某非法占用的6.044畝基本農田種植條件遭受嚴重破壞。
靈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江某與麥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基本農田6.044畝遭受嚴重破壞,其行為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了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遂做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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