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州四月二十八日電(鐘實)福建省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人今日表示,今年“3.15”前夕,福建省消委會公布的2008福建十大消費維權案中,“車損估價起爭執保險車輛難修復”案,是一起別有原因的保險定損糾紛案,不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有關方面將其作為08年福建首個消費維權案,實際上是變相支持對消費者過度維權和不當得利,從而對保險行業造成傷害。
今年福建省3·15公布的十大維權案例中,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福建分公司因與福州潤通奧迪4S店對出險車輛的定損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影響理賠進程,成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首個案件。
2008年11月24日,消費者林先生在駕駛車主林晶晶的閩AW3366奧迪轎車在福州江濱大道行駛時發生兩車相撞事故,經公安交警認定:雙方均有責任,各自承擔賠償損失。該車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福建分公司承保。太保派工作人員現場勘察后,同意林先生的要求將受損車拖往福州潤通奧迪4S店進行車損估價。
2008年11月27日,福州潤通奧迪出具車輛維修估算單,提出事故車的修復金額為248546元,其中,更換配件金額208499.92元,修理工時費用40046.18元。太保根據車輛損失程度,并向具有同等維修資質的異地2家4S店詢價,結果得出的合理修復價值應在120000元左右(該車2005年上牌,里程數87916公里,實際價值約29萬元),明顯低于福州潤通奧迪的報價。為使受損車輛盡快修復,太保與福州潤通奧迪多次協商,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協商不成,太保建議消費者到具有同等維修資質的異地4S店修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但林先生堅持不肯。保險公司只好繼續與福州潤通奧迪協商,在修理費用上有所讓步,仍然無果,理賠工作陷入僵局。
后經消費者同意,太保于2008年12月15日,聘請了福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上述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估價金額與保險公司以及具有同等維修資質的4S店的報價基本相同,與福州潤通奧迪4s店報價估損差額104629元。12月底福州潤通奧迪4s店最終按照福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的價格對事故車輛進行了修復。
車輛在修復過程中,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福建分公司又根據實際損失情況,對座椅配件部分增加了估損金額9805元,實際總維修費用比福州潤通奧迪4s店原報價金額少94824元,給予了被保險人在可能的范圍內以最大的照顧。
始料未及的是,早在達成一致意見之前,消費者就以“由于太保同福州潤通奧迪4S店之間的有關車損配件材料及維修費用未能達成一致,造成自己的車輛停在維修店一個多月仍無法進行修理”為由一紙訴狀將太保福建分公司投訴至福建省消委會,消委會得出結論“保險公司置消費者權益于不顧,在理賠定價上和4S店“踢皮球”,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于是就有了今年福建省十大消費者維權案之首的保險公司侵權案的出爐。期間,太保福建分公司曾發函并由公司領導向福建省消委會作出解釋,福建省消委會沒有將當事三方包括車主、保險公司以及汽修廠叫到一起對解決理賠糾紛進行調節和協商,而消費者最終同意接受第三方估損定價后,消委會還是把該理賠糾紛列為消費者維權十大案例之首。
福建省保險行業協會指出,保險行業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確實存在不少需要解決的問題,銷售誤導和理賠難,也正是中國保監會要求全國保險企業著力整頓的內容。太保案件的發生引起了福建保監局的高度重視。
福建省保險行業協會經過調查認為,維權案錯誤界定保險車輛定損過程中的法律關系,并不顧事實將“對抗消費者”的過錯歸咎于保險公司是不公平的。在定損過程中,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定損修理廠家因所處的位置不同,對損失核定及維修價格產生爭議或者出現糾紛是正常的,絕不能僅憑定損速度快慢作為是否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標準。而在本定損案中,圖謀不當得利的決不是保險公司,而恰恰是被保險人堅持要與之建立車輛維修關系的福州潤通奧迪4S店。
新《保險法》即將實施,其中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被提到一個新的高度。維護消費者的權益與維護保險公司自身權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猶如一枚硬幣的兩面,,保險公司既要堅定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注意保護保險企業的自身權益,認真處理好兩者之間的辨證關系。”福建省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人說。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