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日電據國家商務部網站消息,2009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9年第16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3月2日起,對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苯酚反傾銷措施新出口商復審。本案是我國發起的第二起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案。
此次新出口商復審涉及的進口苯酚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110。
此次新出口商復審調查將在復審立案之日起9個月內結束,即于2009年12月2日之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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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出口商復審涉及的進口苯酚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110。
此次新出口商復審調查將在復審立案之日起9個月內結束,即于2009年12月2日之前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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