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中國法院網(作者:薛勇秀)當事人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或者認為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今后可以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管轄規定)和《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撤訴規定),這兩部司法解釋已于2007年12月17日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1次會議討論通過,并將于2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在今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行政訴訟問題的兩部重要司法解釋,兩部司法解釋的條文總共19條,但是內容比較豐富,兩部司法解釋通過調整案件管轄和規范和解撤訴結案方式,較好地體現了行政訴訟的特點和保護弱者、追求法律上平等的精神,對我國行政審判工作的發展和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將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據悉,行政訴訟法施行十七年來,人民法院受理和審判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僅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473837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年十萬件。行政審判工作雖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環境不理想,相關行政審判工作的開展舉步維艱。行政機關的不當干預時有發生,使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難以獨立公正行使審判職能,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訴訟管轄制度,是在現行司法體制和制度下,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權威行政審判制度的必然選擇。奚曉明介紹司法解釋的起草情況時指出,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管轄、撤訴等方面進行了許多探索和嘗試,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是,各地在做法上不盡一致,也缺乏法律層面的規范依據,亟須通過制定司法解釋進行統一規范。兩部司法解釋著眼于司法實踐的需要,對一些比較成熟的做法予以吸收固定,不僅對一些不一致或者不明確的問題進行了規范,而且也增強了實踐性和可操作性。管轄規定全文共十條,主要包括:關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關于其他行政案件的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關于指定管轄的效力、關于管轄規定的適用范圍等。奚曉明說,制定管轄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和排除不當干擾,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行政案件,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的改革,可以使法院和法官在沒有直接干預和壓力的條件下依法審理行政案件,可以起到以較小的代價,解決長期困擾行政審判中突出問題的作用,對于保證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并以此推進我國司法體制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撤訴規定全文共九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關于撤訴的特定含義、關于撤訴的條件、關于被告改變行政行為的幾種情況、關于裁定準許撤訴的時機、關于結案方式、關于撤訴的時間。奚曉明說,制定撤訴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妥善化解行政爭議,依法審查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及當事人申請撤訴的行為。奚曉明透露,為了使司法解釋能夠在各級人民法院得到較好的貫徹執行,在公布實施之后,最高法院準備盡快下發關于貫徹執行兩個司法解釋的通知,對于操作層面的有關問題提出具體意見和要求,并將密切關注兩部司法解釋的施行及效果,注意總結經驗不斷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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