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央視國際新華網上海頻道消息(記者高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14日發布提醒,對《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一些用人單位在用工時仍不簽合同的行為發出警告。提醒稱,本月底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的最后期限,用人單位如果逾期將要付出高額的違法成本。 有關部門掌握的情況顯示,一名四川來滬農民工在上海一家石材加工廠工作已近兩年,但廠里一直未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施行后,依舊沒有任何動靜。在詢問下,廠方表示:"你不是上海人,不一定要簽合同。就算沒簽合同,工資也不會少給你。"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專家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已經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就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要想免于承擔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就必須在1月底之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上述石材加工廠來說,如果1月過后還不簽訂勞動合同,從2008年2月起,就應該支付2倍工資;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仍未訂立,就應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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