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海南日報據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記者6日從中國證監會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會四部門近日聯合下發了《關于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嚴打非法證券活動。通知對公司或公司股東向社會公眾擅自轉讓股票行為問題進行了界定。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不法分子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以轉讓股份的面目出現,通過中介機構以各種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銷售所謂“原始股”。對此,通知指出,公司、公司股東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應當追究其擅自發行股票的責任,公司與其股東合謀實施上述行為的,公司與其股東共同承擔責任。對于非法證券活動的性質認定問題,通知也予以明確。根據規定,擅自發行證券的,根據犯罪事實,依照刑法分別追究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未經批準經營證券業務,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照證券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非法證券活動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定,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認為需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性質認定的,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出具認定意見。通知還明確指出,在修訂后的證券法實施之前發生的擅自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行為,也應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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