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05日南海網 12月4日是第七個全國法制宣傳日,今年的主題是“弘揚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國”。 昨天,我省各地組織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即將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在海口明珠廣場前開展的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法規政策宣傳咨詢活動,現場準備的新勞動合同法讀本上午就發放一空。 毫無疑問,法律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弘揚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國”,不僅需要每一位公民遵紀守法,更需要大家熟悉法律精神,能夠利用各種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從真正意義上實現公平正義。 南海網12月4日消息:“新法中并未將排名末位列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在今天省人勞廳和海口市人勞局舉行的全國法制宣傳日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宣傳咨詢活動上,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引起了海口市民和外來務工者的極大興趣,他們紛紛圍著勞動部門工作人員求教。 排名末位不是解聘條件 在海口一家公司上班的李先生詢問,他們公司實行了末位淘汰制,每季度都要對業績排名,排名連續3個季度居末位的就要被解聘,他想知道這種做法是否合法。省人勞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勞動合同法》中對于這方面的規定有:‘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中并沒有將‘末位’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此在涉及到這類問題時,關鍵是用人單位要能夠證明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而不是以末位不末位作為標準。” 違約金除兩種情況外違法 有一位年輕人向工作人員咨詢,他所在的單位在合同中約定,若勞動者合同期不滿就提前辭職,要支付給單位2萬元違約金。 有關負責人介紹說,違約金一向是用人單位綁住勞動者的“緊箍咒”,《勞動合同法》規定,除非勞動者接受過單位的培訓,或有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協議,勞動者不需向單位支付任何違約金。 “而且單位必須出具第三方開的培訓費用發票才能證明對勞動者進行過培訓,企業內部培訓或沒有第三方發票的都不算。”這位負責人提醒說。 用工一月內必須訂立合同 在海口金龍路某餐館打工的小劉前來投訴,自己已經在這家餐館工作半年了,老板一直都不愿簽訂合同,還說“哪里和你簽合同你就去哪里干吧。” 海口市人勞局有關負責人解釋,《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滿1年的,每月應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未訂的,除支付兩倍工資外,還應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負責人說,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只要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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