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中國法院網(作者:王優玲)為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二審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賦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三項職能。 草案增加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二)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三)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進行了一審。 草案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從事律師工作滿五年的;曾任審判員滿五年的;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具有法律知識、從事勞動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在同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先受理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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