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南海網廈門海事法院福州法庭今日在此間以MSN聊天紀錄作為證據,審判了一起涉外民事糾紛案件。據悉,該案為中國首例以MSN聊天紀錄作為呈堂證供的案件。 二00六年四月,沃克斯公司(簡稱)受顧客委托,運二個二十尺柜從廈門到印度孟買新港,于是找到嘉宏國際運輸公司,幫助其找一家航運公司訂艙承運。船舶開航后,因收貨人要求在印度新德里清關,委托公司要求將目的港改為新德里。 據沃克斯公司工作人員施小姐介紹,在MSN上,一網名為“晨楓-嘉宏”的嘉宏國際運輸工作人員表示,去孟買的貨物可以叫航運公司幫他們轉到新德里,并讓收貨人自己去航運公司便可,并表示航運公司有提供該服務。但是船到孟買后,才獲悉航運公司沒有提供此項服務,導致貨物滯留在孟買,并遭新德里方面棄貨。為減少損失,貨物在孟買以低價處理轉賣,共損失四千美元,由沃克斯公司擔負。 沃克斯公司認為在國際海運中,通過MSN進行業務聯系已是各業務方溝通信息的常用做法,于是便將嘉宏國際運輸公司告上法庭,由其賠償損失,并向法庭提供MSN上的聊天紀錄。 嘉宏國際運輸公司表示,MSN上的聯系紀錄缺乏真實性,而且他們的工作人員并未通過MSN與沃克斯公司聯系,更沒有更改交貨地點,所以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據審判法官林強介紹,MSN記錄作為以電子手段生成、發送、接收和儲存的信息,性質上屬于數據電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數據電文在作為證據提交時,除輸出、打印到紙上或顯示在屏幕上,形成計算機打印的書面材料或在磁盤或光盤等存儲介質中的電子文件外,還應提供相應的源數據文件以供核對,以確定兩者之間沒有實質差異和進一步確認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所規定的原件的形式要求,才具有真實性。 法院審理最后認定,原告僅提交了以打印件形式體現的MSN記錄作為證據,被告則否認與原告進行過MSN對話的情況下,這樣便無法辨認是否發生以及對話內容的真實性,故該項證據不能予以采信。所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廈門海事法院福州法庭的吳庭長稱,雖然MSN與電子商務從本質上有一定區別的,而且MSN的聊天記錄確實存在可以修改的問題,但這將為以后遇到法院的審理此類案件提供經驗。這起案件作為一種探索,對電子商務案件以后的發展,將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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