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海南日報海口6月28日訊(記者張蘇民)我省日前出臺《醫院院長問責制暫行辦法》,規定如果醫院存在無證行醫、使用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從事臨床診療活動、非法出租承包科室的、發布非法醫療廣告、使用假劣藥品等情況的,要首先對院長進行問責,要求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的制度。 據了解,辦法規定了在行政管理、依法執業、行政決策、公共服務、醫療質量、行風管理等六種情形中,如果存在規定的違規情形,要依法對院長實行問責。 例如醫院在執業過程中因執業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院長負有領導責任的;瞞報、漏報、遲報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況的;擅自開展未經許可的診療科目的;在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重大災害事故緊急救治、組派救災醫療隊等政府指令性任務中失職,造成嚴重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疏于醫療質量管理,未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范和常規,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負主要責任的;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的都要問責院長。 同時,如果醫院存在將醫務人員收入分配與醫療服務收入直接掛鉤的;有藥品處方、檢驗檢查等“開單提成”,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的;有醫務人員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財物現象,醫院不及時處理的;有醫務人員接受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利益現象,醫院不及時處理的;有在國家規定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分解項目、比照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或提高標準加收費用的;違反國家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政策規定的,也要問責院長。 問責的信息來源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署名的舉報和申訴,也可以是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等。問責處理決定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責令公開道歉、責令辭職和建議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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