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央視國際記者昨日從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獲悉,根據省統計局公布的2006年度統計數據及有關規定,省公安廳向各市、縣公安局發出《廣東省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公布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從2007年5月30日零時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時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適用本標準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據悉,2004年5月,廣東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首次將賠償基數從“人均消費性支出”調整為“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由10年增加到20年,賠償的基本公式為“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賠償年限”。比對200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200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普遍有所提高。如深圳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06年標準為21188元,2007年標準為23986元,增長2798元。全省賠償數額最高的深圳市,居民可增加5.59萬元賠償金額。以20年的年限計算,深圳居民可獲得近48萬元的金額賠償。一般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每年為14770元,廣州地區屬于該列。2007年標準為16015元,增長1245元。廣州居民按照這一損害賠償計算標準可獲得32萬元賠償,增加金額部分為24900元。2007年度賠償計算標準(20年年限)城市標準廣州32萬元深圳48萬元適用時間段:2007年5月30日零時起至2008年5月29日24時(劉妍王肅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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