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中國法院網(作者:楊釗)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北京電力公司勞動服務中心申請破產(還債)案時,依照新的《破產法》的相關規定,首次決定設立破產管理人全程監管破產企業資產。2000年8月9日,北京雙翎電子電器有限公司北京雙翎電子電器有限公司向北京電力公司勞動服務中心借款50萬元,后經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05)昌民初字第1741號判決,判令北京雙翎電子電器有限公司返還北京電力公司勞動服務中心借款5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10010元。2005年5月,北京電力公司勞動服務中心為北京雙翎電子電器有限公司墊付職工工資68469.5元。2006年1月,北京雙翎電子電器有限公司向北京電力公司勞動服務中心借款20610元支付職工工資及勞務費。以上共計拖欠北京電力公司勞動服務中心598639.5元。北京雙翎電子電器有限公司自2003年停產歇業,只能靠借款來支付職工的部分必需費用,并且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集資款及大量到期債務。2006年2月5日,北京市方圓華信律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方(專)字06120265號《審計報告》,審計結果:截止2005年8月31日,北京雙翎電子電器有限公司虧損額為46214940.57元,資產負債率為750.70%。北京雙翎電子電器有限公司明顯缺少清償到期債務能力,債務人停止清償到期債務呈連續狀態。故北京電力公司勞動服務中心申請北京雙翎電子電器有限公司破產。為了更好的理解新《破產法》的管理人制度,北京一中院與北京市企業清算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專家、學者進行了座談,并以此案為案例進行了深入探討,決定為更好的保護破產企業及債權人利益,維護破產企業職工的權益,本案適用管理人制度。由于市高級法院尚未編制管理人名冊,北京一中院嚴格依照新《破產法》中關于管理人選取的規定,在符合管理人資格的12家單位中,經慎重篩選,最終決定聘請北京市凱鵬律師事務所作為此案破產管理人。此案是北京一中法院在新《破產法》實施以后第一件設立破產管理人的破產案件。目前,承辦這起破產案件的北京一中法院商事審判庭的法官們正在認真審查相關案卷資料,并將在案件進程中,積極探索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實施規律,總結經驗,以利今后更好完成破產案件的審理,縮短新舊法交替的磨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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