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以接受勞務派遣的方式讓民工參與生產,而導致生產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難以界定、民工索賠難的問題,25日提交廣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的《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草案)》作出了相關規定,嚴格保護民工的生產安全。 該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接收勞務派遣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履行安全生產保障義務,承擔安全生產責任,不得通過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等形式將安全生產保障義務和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此外,針對建筑工程層層轉包,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無法落實,遭受事故侵害的民工等從業人員的權益也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況,條例規定,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條例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由于不服從管理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如果日最高氣溫在39攝氏度以上,生產單位應當暫停當日露天作業。因行業特點不能停工以及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需要不能停工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配備必要的急救藥品和器材,并合理調整作息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