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南陽中級法院對南召縣法院及派出法庭等2003年以來涉及進城務工農民案件調查顯示,涉及進城務工農民案件不僅數量呈上升趨勢,法院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還普遍存在著送達難、審理難、執行難問題。 現象:涉及進城務工農民案件新動向 一、農村基層法院、法庭審理、執行的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進城務工農民的比例較大。南召法院審理、執行此類案件分別達35.3%、37.8%;云陽法庭達54.6%和47.9%,另對法庭轄區內的一中等村楊西村調查,審理、執行則為80.3%和77%。這表明,進城農民工已成為法院民商事案件訴訟主體和被執行主體中的一個特殊階層。 二、因大批青壯年農民進城務工,在農村形成大量的“空穴家庭”、“留守家庭”以及“季節家庭”(農忙季節才有人的家庭),這些家庭成為法院和法庭工作面臨的特殊社會單元。 三、法院在審理、執行涉及進城務工農民及其家庭的案件時,送達、審理、執行的難度加大,是形成當前百姓“訴訟難”、“執行難”的一個新的因素。 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村常住人口銳減,農民工生活、工作的場景以及民事活動的發生地已發生轉移,農村法庭出現了“門庭冷落”的現象。 影響:審理、執行存在諸多困難 送達難。由于進城農民工遠離原籍,打工地點不固定,在城際之間流動性大,使法院的起訴狀副本、執行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無法直接送達,正常的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對涉及舉家外出者的案件,適用公告程序送達時,許多原告交不起公告費,無法在報刊上刊登公告,被告又下落不明,無法在其生活、工作的范圍內張貼公告。對只有婦女、未成年子女在家“留守”的案件,因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留置“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規定,難以適用留置送達方式。 審理難。一是被告不到庭。由于被告未知悉開庭信息,或者接到家人轉達的開庭信息,因路程較遠,或為逃避債務而拒絕到庭。一些法庭近三年內缺席判決的案件占到總數的24.9%,大量的被告不到庭訴訟,致使不少案件無法查明事實。二是委托代理很不規范。一些被告在外地通過電話委托其家人或親屬代為訴訟,但往往沒有書面的委托書。三是舉證不力。有些在城市務工的當事人,倉促回家應訴或出庭,不能很好地提供證據。四是審理周期過長,影響了司法效率。 執行難。一是執行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留置送達時村組基層干部不愿簽字證明。二是進城務工的農民長年有家不歸,無法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三是對農民工家庭的有形財產執行起來十分困難,大批案件不得不中途擱淺。四是許多農民工長期漂泊在外,人身強制措施難以實行。五是案件中止執行比例較大,引發申請人對法院的強烈不滿。 針對這種情況,一些法官提出了“整合審判資源,做大做強法庭”的建議,農村基層法院要從審判工作的實際出發,本著“宜留則留,宜撤則撤,宜合則合”的方針,對農村法庭的人力資源進行重新整合,法庭的數目不必太多,要在設置規模化、管理規范化、設施現代化上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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